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由安全部培训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安全部可根据情况在煤矿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案纸张统一采用A4纸,并提前3天送安全部审核,授课后教案交安全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安全部和聘任教师命题、出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
第二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对于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由煤业公司安全科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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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书记 安全部 机电部 技术部 财务处
通灭部 供应处 办公室 后勤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技术部,安全副矿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矿长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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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安全副矿长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认定是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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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 A级:难度大,各煤业公司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由各煤业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单位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D级:班组现场能解决的隐患。
2、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煤矿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安全部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月由煤矿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提升运输、防治水等系统进行评估排查,填写重大隐患排查表,由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是否有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部。
第七条 煤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由分管副职负责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煤矿行政正职组织一次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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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查出的A、B类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部。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A类隐患由公司、煤业公司共同研究处理方案,煤矿落实整改,安全监管中心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监管中心对A、B类隐患和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煤矿相关科室对重大隐患和A类隐患的落实整改负有责任,对B类隐患要经常检查、督促整改,对各单位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A、B、C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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