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第八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
第十条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标准,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设计部门(或矿委托的设计院)和生产、通风、机电、地测、基建等部门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其它涉及全矿性的重大技术设计。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措施由各作业单位、部门编制(施工单位五技术员的由矿生产科技术员编制)。没有有效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不得开工生产作业。如因地质条件变化或与现场等不符合时,要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规程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所有工种。措施编制内容要覆盖措施涉及到的各个作业流程。
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审批范围如下: 1、所有报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 2、首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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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区设计;
4、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作业规程; 5、改变原作业规程的工艺过程或规格质量;
6、遇有地质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补充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单项工程,又无复杂地质构造及特殊措施的工程;
8、巷道局部整修与旧巷大修措施;
9、矿井主要扇风机停风30min以下的安全措施,改变主扇转速、叶片角度的措施;
10、消防工程措施;
11、采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工程;
12、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及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措施; 13、一次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14、月、季、年度水情水害预报;
15、不良钻孔封闭、报废水文地质钻孔重新启封措施; 16、井田内中、小型断层和老塘、老硐探放水设计; 17、井下水文地质物探设计; 18、检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20、采煤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硐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21、综采工作面放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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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23、用放炮处理溜煤眼卡堵的安全技术措施; 24、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25、地面要害场所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26、重要机电设备检修措施; 27、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8、其它风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审批范围如下:
1、采区方案设计和有重大修改的采区方案设计; 2、新采煤方法、新采区、新煤层中第一个工作面; 3、刀柱开采,前进式开采以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方法; 4、在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的“三下”采煤工作面; 5、新的掘进施工方法;
6、水体下严重破碎带和冲击地压地带的巷道工程; 7、放水工程;
8、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涉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属于公司审批权限者;
9、采区地质说明书;
10、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设计; 11、矿井边界煤柱设计、开采上限煤柱的变更; 12、大型断层、主要含水层的探放水设计; 1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以及单项试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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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改变一个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 15、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16、火区启封和注销报告; 1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1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9、主提升系统(包括电控)的更新改造; 20、立井井筒设施的改造、更换及大型检修;
21、主扇风机(包括电控设备)的更新改造、主要部件的更换; 22、主排水泵的改型改造; 23、主空压机的改型改造;
24、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馈电设备的更新改造; 25、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建设、改造; 2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属于公司审批权限者; 27、其它需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等。
第四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各单位负责传达贯彻,凡未学习或需考试但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现场作业。应急措施和补充措施必须在开工前传达贯彻。
第十七条 各作业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施工过程中,出现现场与原设计变化大时,应对设计、规程、措施及时修改。安监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现场与设计、规程、措施不符合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通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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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部随时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专业副总和参加编制、预审的所有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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