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进出口货运险的承保
第一节 投保单
当客户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通常应填写一张投保单,保险公司业务员有义务帮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在此过程中对该承保风险作比较详细的了解。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内容出具保险单。投保单上的以下内容必须明确:
一、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因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例如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以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以货物运离保单载明起运地卖方仓库时开始。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还取决于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信用证要求过户,开什么抬头或空白抬头,应注明于投保单。
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和保险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办理由不同的价格条件决定。国际贸易最常用的三种价格条件是:
1.FOB价格条件。这种价格条件规定,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保险由买方自理。如经买卖双方协商由卖方代办保险,也是可以的。
2.CFR价格条件。这种价格条件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同FOB,运输途中的保险也是由买方自理。双方亦可商定由卖方代办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实际业务中,卖方通常采用电传、传真或Email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根据《2000通则》,因卖方未能通知,应构成违约,对买方因此未能办妥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3.CIF价格条件。这种价格条件下货物风险的转移,同前边的FOB、CIF价一样。保险由卖方办理。
需注意的是,CIF价格的出口货物,FOB、CFR价格下的进口货物是目前国内进出口货物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二、保险金额。按照发票CIF价值加上一定的加成确定,加成的比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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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是百分之十。如投保加成超过规定的权限,应经高一级或更高级别的承保人批准同意。如果发票价为FOB或C&F,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公式如下: 1、CFR=FOB+运费
2、CIF=CFR/[1-(1+投保加成)x 保险费率] 3、保险金额=CIF x(1+投保加成)
三、投保日期。投保单上要有确切的投保日期。投保日期应早于或等于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开航日之前。投保单要求采用传真形式,如投保人直接送达或业务员上门收取,应标明收到日期并注意是否和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日期相符合。
四、投保的险别(需明确是CIC条款还是ICC条款)、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买卖合同中所列的保险条件相符合。如客户对保险范围有特别要求的也要在这一栏内注明。
五、包装和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写清楚。
六、货名。货名要具体明确,如棉布、夹克、原油等,不要笼统写成纺织品、百货、化工品等。
七、船名或装运工具。船运应写明船名和航次,需转运也要写明;如火车或空运,仅需写明火车、空运即可。
八、启运日期。出口货运应有确切日期,进口货运可填上约X月X日。 九、提单或运单号码。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核对。 十、航程启运地和目的地。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提醒客户投保后如发现投保单上的内容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尤其涉及到船名、启运日期、保额、目的地变更,否则会影响保障的利益。另外,无论投保单还是批改申请一定要有客户的签章。
第二节 保险条件的拟订
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要求,评估货运风险,合理拟订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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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货运险保险条款 (一)、中国保险条款(CIC条款) 1)、主险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1/1/1981)(包括平安险 F.P.A、水渍险W.A和一切险All Risks)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Frozen Products)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陆运险、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Train, Truck)
4、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Frozen Products)
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包括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
6、邮包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包括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2)、一般附加险条款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淡水、雨淋险条款;短量险条款;混杂、沾污险条款;渗漏险条款;碰损、破碎险条款;串味险条款;受潮受热险条款;钩损险条款;包装破裂险条款;锈损险条款。 3)、特别附加险条款
进口关税条款;舱面货物条款;拒收险条款;黄曲霉素险条款;易腐货物条款;交货不到条款; 4)、海关检验条款 5)、码头检验条款
6)、特殊附加险条款:各种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二)、国际上常用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B)、(C)(1/1/1982)简称:ICC(A)、ICC(B)、ICC(C)
2、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3、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二、依据保险标的设置特殊保险条件
为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制定相应的保险条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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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 粮谷、油脂: 一切险必须按保额设定短量免赔率0.3-0.5%,费率在0.1%左右;
2. 冷冻品: 必须用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3. 活牲畜禽鱼: 适用活牲畜运输保险条款,必须设定死亡免赔2-5%; 4. 饮料 :承保一切险时应根据包装的不同特性,必要时加设适当的碰损破裂免赔;
5. 鱼粉:鱼粉分袋装、散装,一切险费率通常为1%以上,应设0.3-0.5%免赔率。如以预保协议承保,还涉及到进口商资信、全年运量、损失记录、风险防范措施、承运人情况,一般不接受20年船龄以上的旧船承运; 6. 糖类:一切险应按保额设定0.3-0.5%的免赔率;
7. 玻璃、陶瓷制品:一切险视包装情况不同,应按保额设定0.5-1%的破碎免赔率,或一定的绝对免赔额;
8. 家电、相机、手提电脑:承包一切险一般应酌情加设适当盗窃免赔。特别是承保手提电脑、数码摄像机等,必须加设盗窃免赔;
9. 仪表仪器:承保精密仪器进口一切险时,须考虑易损性,全损性以及在国内是否能修复。如果在国内无定损和修复可能,必须谨慎承保; 10. 11. 12. 13.
珐琅景泰蓝烧瓷、雕刻品、漆器:注意包装,加设免赔; 工艺陶瓷:费率高于日用陶瓷,注意包装; 日用陶瓷:按保额的1-5%扣除破碎免赔;
金属条、板、块、管:一切险扣除锈损险,如须加保锈损首险则要
求必须有符合长途运输的标准包装并作适当的防锈措施,按保额的0.3-0.5%设定短量免赔; 14.
镀锌、杜锡、冷轧钢板钢卷板:冷轧板承保一切险应扣除锈损险,
按保额的0.3-0.5%设定短量免赔; 15. 16. 17.
建筑材料:一切险按保额的0.3-0.5%设定短量免赔; 水泥:一切险按保额的0.3-0.5%设定短量免赔;
液体磊(原油、成品油):一切险按保额的0.5%设定短量免赔,整
船运输应考虑运输工具情况; 18. 19.
粉粒状化工产品:一切险按保额的0.3-0.5%设定短量免赔; 车辆类:舱面货不保锈损,非集装箱运输时加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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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烟花爆竹、油类化学品打火机:设定高免赔,高费率;
原木:重点控制船况,25年以上老龄船不宜承保。拖驳运输必须提
供适拖证书,同时注意运输季节,北半球(我国沿海及东南亚)夏季因有台风,冬季因有较强的东北季风,风险相对较高。一切险按保额的0.5%设定短量免赔; 22. 23. 24.
液晶显示屏:应加设适当的综合免赔; 手机:必须加设盗窃险免赔; 通讯设备:应加设适当的综合免赔。
三、依据目的地设置承保条件。
1、陆运出口至俄罗斯的货物,海运出口到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地的轻工业日用品,因偷窃严重,可以提高免赔额/率或剔除偷窃提货不着险的责任等。
2、不宜承保下列地区的货运险业务:尼日利亚、西非、尼泊尔等。 四、根据承运人的资信设置保险条件
1、ICC(A)4.6条款:对于所保货物装于小船东或单船公司的船舶,如果主险条款为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可以加贴此条款。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本保单对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予负责。
2、协会船级社条款2001(ICC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2001)
1)大宗货物进出口运输,原则必须使用这一条款。尤其是C&F价格条件下进口货物,由于租船运输由国外发货人负责,可能不负责任地选择单船公司的老龄船舶承运,这将大大增加进口货运险的风险。
2)对于国内外班轮公司或国内外大的航运公司的船舶则可不必使用此条款。
3)在预保协议中,可以加贴此条款。因为在签订协议之初,保险双方均无法了解将由哪一艘船舶承运所保的货物。
第三节 保险单的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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