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与理赔手册(6)

2019-04-23 19:33

能简单地就此拒赔,应分别按照实际情况掌握,属收货人本身的原因而延迟的,扣除扩大损失部分;情况严重,难于确定责任的,可拒赔;属收货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延迟申请检验,要合理受理,但对明显属于保险责任满期后发生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扣除。当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上述情况可协商灵活处理,例如:

1、对偷窃损失应在提货时申请检验;

2、对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要根据案情分析,如无道德危险之嫌,在申请检验期限上不能卡得太紧;

3、对于海水损失,如经化验属于咸水,应视为运输途中发生,如因延迟申请而发生扩大的损失,能够区分的,应剔除。 四、检验费的支付

检验费一般应由收货人先行垫付,经保险公司审定损失后,如果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偿还该项费用。如货损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承担检验费用。 五、出口货损的检验

出口货物的损失绝大部分发生在国外,需要依靠目的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来检验,出立出口货物检验报告。审核检验报告应重点注意如下事项: 1、收货人:了解谁是最后收货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检验理赔代理人:是否是保单上注明的代理人;

3、检验的日期和地点:了解检验日期与保险责任终止日期,检验地点是否在保单有效路程内;

4、航行情况:要核对承运受损货物的船舶是否属保险单所保的船舶、航次;

5、转船情况:如果保险货物是在中途转船的,应核对是否系保险单承保的第一程船转载;

6、提货日期:了解收货人及其代表是否及时提货。进出口货运险条款都规定被保险人要及时提货,因为延迟提货,对追索承运人责任、防止货物损失扩大都有影响;

7、承运人或第三方的签证:了解卸货时承运人或第三方对货损有无签证,以确定责任方;

8、追偿情况:了解收货人是否已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及责任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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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致损原因、性质和程度:这是检验的结论。由检验人对货物受损的原因、性质、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提出意见,是保险公司核定责任和应赔数额的重要依据。

六、进口货损的检验 1、联合检验

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损,应该保护好第一现场,取得有关责任方的签证和记录,同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会同有关责任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务必申请商检部门)在船上、港口码头或仓库进行联合检验并作好详细记录。 2、检验程序 (1) 检验外包装; (2) 检验内包装; (3) 判断损失原因; (4) 鉴定损失;

(5) 施救整理和损余处理。 3、缮制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是保险公司凭以理赔的依据,必须充分反映检验的全面情况。对报告中的每一项目要详细填写,叙述要清楚,用辞要确切,特别对于致损原因不要笼统含糊,必须说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的是什么样的损失,如何受损的,有分析化验资料和残损照片的,应将它们附在报告后面。

第三节 审核单证

理赔人员接到赔案后,必须认真审核各类索赔单证。审单要求:“单单相符”,即保单、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反映的内容必须一致。理赔中,主要审核的单证有:

一、正本保险单: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单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二、正本提单或运单:提单或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契约的书面证据,也是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主张权利的依据。

三、发票、装箱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金额、件数的细节,是核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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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数量和金额的重要依据。

四、索赔函:包括向保险人和责任方的索赔函。给保险人的索赔函应列明索赔理由和索赔金额。当提货时发现货物有灭失、短少或明显受损的痕迹,被保险人应立即向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函还应包括对方的答复函。

五、货损货差证明:有承运人签认的短卸证明和残损证明、理货报告、商检报告、海事报告、铁路或航空部门的货运记录、相关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报告等。这些证明一方面可作为货损货差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是追偿的依据。

六、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如有关单位曾对保险标的进行过施救、整理或修理,应有其出示收费单据。

七、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审核赔案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责任的审定

在检验定损及审核单证之后,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审定责任: 一、按照保险险别审定责任

根据我国的保险条款(C.I.C),责任可分为二大类,主险责任和附加险责任。

(一)、主险的责任:首先必须明确三个主要险别的责任范围。 1)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淋湿、倒翻、散包。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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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恶劣气候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或已失去原来的用途和外观,并不可回复原样或原来的性质,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委付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指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因此,委付是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产生的。被保险人不委付被保险货物,就只能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只要保险人支付了全损的赔偿,就取得了 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代位权。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条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被保险货物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体被保险货物全部落海以后经施救被保险货物遭受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在海里所致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了避免或减少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而由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本身的利益,或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费用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但这是由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款规定的费用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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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本条是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因卸货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佣工人的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海难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不是海难。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部分,而不是全部。当共同海损经审核成立时,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不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损利益方索取分摊。保险人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后,有权从船方、运输方等其他利益方摊回共损理算数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数额为限。

保险人对共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应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利益方之间进行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并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救助费用。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本条款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如果船东与租船人之间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被保险人依据该条款规定应偿付给船方的分摊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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