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与理赔手册(5)

2019-04-23 19:33

启运日期(Sailing date):

检验代理人(Name of Claims Settling Agent):

根据以上的修改,被保险人按约定增加或减少保费(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bove, an additional or return premium as arranged is payable by or refunded to the Insured)。

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变(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

第五节 费率的厘定

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目前的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应视业务发展的需要,以保险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费率表为参考依据,根据承保货物、承运船舶和保险责任等诸多因素,既讲政策又要灵活地厘定费率。

厘定费率的主要因素有:

1、承保条件: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险别确定费率。若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风险相对较低,费率也低;若投保一切险,费率就高。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要另收费。因此,保险条件是决定费率高低的主要因素。

2、货物的种类和性质:不同性质的货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不一样,费率也应有所不同。对货物性质一般要注意,货物的危险性,是否易燃易爆物品;货物的特殊性,是否容易溶解、结块、腐烂;货物的易损性,是否容易发生破碎、渗漏,是否易全损等。在厘定费率时,应尽可能向客户多了解货物的性质、状态、用途、主要风险、近几年出险赔付情况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不同的被保险人,费率应有所不同。企业内部对货物风险控制好的,出险率较低,费率可适当降低;反之,应提高费率。对单票业务和新承保的业务,应谨慎对待。

4、货物的装载和包装:货物的装载和包装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很大 影响,直接影响到费率。如舱面货应加收舱面险费率。货物的包装要适合运输要求,特别是易损、易碎货物包装。

5、运输工具:进出口货运险以海洋运输为主。在厘定费率时,必须了解承运船舶的情况,包括:船龄、船级、船旗、船东是否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定等。如为老龄船,应依照老龄船加费费率表加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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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航程及目的地:航程的长短,目的港的管理状况、装卸设备的好坏、运输途中有无转船、是否扩展内陆运输及最后目的港(地)的安全情况等,均对风险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

7、免赔率:对风险较大,出险频繁的商品,应设置免赔率。免赔率的大小,对费率有一定的影响。

8、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是保险公司依据大数法则研究总结以往货损情况,找出不同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等,可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

第六节 预约保险协议

预约保险协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协议形式,规定承保被保险人经营范围内的、未来的、在约定期间或不约定期间内分批出运的货物运输保险。 预约保险协议中,如果保险标的因疏忽而遗漏,被保险人仍需补办,即使在补办当时保险标的已经受损,保险人仍予负责。同样,保险人事后发现被保险人疏忽而遗漏通知,即使发现时,保险标的已安全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仍需支付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善意的遗漏,同时保险人也有权核查保险标的的出运情况。

预约保险协议应该订有“每船(车)最高限额条款”,即保险公司以每一运输工具为单位,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的最高限额。要求被保险人发运一笔申报一笔,对被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及时申报的业务,保险公司应予以接受。但如果单票货物的投保金额超过预约保单中规定的限定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一般应提前3-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可能还需落实分保事宜。如果被保险人事先不按预保单规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此票业务或只对预保规定的限额部分承担责任,对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上措词必须在预保协议中注明。

预约保险协议中通常还订有“船龄限制条款”、“船级条款”和“协议终止条款”等。

对经常有货运险业务的单位,可以采用此形式,一可防止漏保,二又方便客户,不必逐笔谈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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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进出口货运险的分保

进出口货运险中承保货物的保险金额有时会很大,风险相对集中,如出现巨灾(如沉船),损失会非常巨大。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的分保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进出口货运险的分保。 1.单笔货物保险金额超过再保允许的最高限额;

2.保险金额未超过再保限额,但承保的货物为再保合约列明除外。 对于这两种需要分保的情况,在承保中我们应注意在-起保日前五个工作日填妥再保问卷,以便给再保部充分的时间进行分保安排。

同时,再保公司对分保业务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有一定的要求。对于一些长期和优质的客户,如某笔业务要求安排分保,而其承保条件又无法达到再保要求的,建议可以采取与其他保险公司共保的方式。这样,在提高承保能力的同时,又分散了风险,对损失理赔也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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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口货运险的理赔

理赔工作是指处理保险赔案的全部过程,包括损失通知、保险索赔、检验定损、责任审定、赔款计算和赔款给付等程序。理赔工作的质量,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及保险公司的信誉有重大影响。

第一节 保险的索赔

当被保险人的标的货物遭受到损失后,被保险人除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向保

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外,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方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货物发生损失后,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用口头方式报案,但随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通知中应说明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金额等。当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承保公司所在地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应直接通知承保公司会同有关责任方联合检验;当目的地与承保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应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当地代理人申请检验。

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等。

二、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者整件短少,或者散舱货物已经残损,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该立即向承运方、 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特别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方或装卸公司等责任的,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的权利。因为按照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如果不在一定时期内提出索赔,视为承运人已完好交货,事后不能再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对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可以拒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应该采取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有处理的义务,如对受损货物进行修理、改变用途、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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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齐必要的索赔单证

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向承运人等第三方的追偿手续办妥后,被保险人就可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提请赔偿。提赔时通常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运输契约包括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海事报告或海事申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清单等。

第二节 检验定损

一、申请检验

当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损失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收货人未安排保单指明的代理人申请检验,另行申请其他检验人检验,可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属于被保险人不熟悉手续,损失也不大的,可接受。在回复函中,必须指出今后应按保单规定申请检验;

2、如果损失较大,牵涉到责任归属和损失金额高低的,则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再行复验;

3、对违反保单规定并造成后果的被保险人,应视情况拒绝赔偿。 二、检验起点

1、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承运方、装卸公司或港务局等所出具的短缺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要申请检验。

2、对损失金额很小的案件,所花检验费用很可能高于损失本身的数字,可不检验。在国外,代理人通常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No-Survey Report)以资证明。

三、申请检验的期限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的,可以迅速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掌握第三者的责任。“立即”的含义是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受损后,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无延迟地申请检验。在实际货损案中,经常碰到保险货物在运抵收货人最后仓库,搁了一定的时间才申请检验,这时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已终止。当然,保险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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