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只是介绍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相关分析
新准则将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 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纳入职工范畴,首次明确了实务中广泛存在且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人员(即通过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属于职工范畴,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注释:
实务中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企业能否实质控制其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等可分为两类:
企业可实际控制的属于职工范畴,适用本准则。
企业不可实际控制的属于劳务外包业务范畴,不适用本准则。 (从其他企业购买劳务,中介机构来控制派A还是派B来进行工程安装,我们不能安排、控制——不能作为职工薪酬)
职业判断的关键:是否在我企业的预算、管理、控制的范围之内。我们能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的,就作为我企业的职工薪酬。
准则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将指南、讲解中关于职工范围的规定纳入准则正文。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一)准则原文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短期薪酬 (2)离职后福利 (3)辞退福利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5)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对比:
修订前《职工薪酬》包括的内容(2006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节 短期薪酬
一、短期薪酬的含义与组成内容 二、常见短期薪酬内容的确认与计量 三、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 四、带薪缺勤 五、利润分享计划
一、短期薪酬的含义与组成内容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明确定义“短期薪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
明确定义“带薪缺勤”中的:“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公伤保险养、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上述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