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
(一) 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原因:
1、 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式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客服,才产生国家
干预的需要
2、 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3、 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二) 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双重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思想)
国际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双重干预(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
(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四) 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如何从多维度视角揭示国家、市场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二、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 三、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四、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五、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构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代表机制 2、 社会整体利益参与机制 3、 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
经济法的代表性人物,著作,观点
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1843年,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加以论述 1865年,法国——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
1916年,德国——赫德曼《经济学字典》,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德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是世界上最早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典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一)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
形
1
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 市场的不完全: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 2、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 3、 信息失灵: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1)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
原因: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往往无利可图,从而使经济人在信息提供上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信息不足;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都比较高,人们不愿意去提供;收集和处理信息往往要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就显得有限。
(2)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 (3)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4、 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外
部性起源于经纪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求)包括正负两个方面,即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社会成本小于个体成本,社会收益大于个体收益的情形(损己利人) 负外部性:是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环境问题)(损人利己)
5、 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主要特征是非竞争性的消费和非排他性和不可分性,这两个特征容易导致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市场中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反而成为公共产品的当然消费者
6、 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的出现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
复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市场失灵中最具有破坏力的形式,是经纪人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结果,是一种微观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 (二)政府失灵:市政府局限性造成的后果。包括 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注意判断分析题) 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
1、 2、 3、 4、 5、 6、
政府运行效率低下:缺乏竞争机制 政府干预过度: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指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
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涉及一个对预算分配方向的价值判断,可能表现为不适当的加大或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
权力寻租:就是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同时政府在干预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也存在利用权力进行设租的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设租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入。
其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 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垄断,本来这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是不受干预的,但是
经济法提出给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 2、 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 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 2、 3、 4、
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2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涵义:
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标志 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一个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
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这里的需要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社会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客观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的干预能力,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不会导致任意扩大国家干预的空间的后果
对经济法定义的把握
1、 为什么在经济法定义中要使用“国家干预”一词(如何认识经济法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干预”) (1) 国家干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之一
原因:①首先可以从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线索进行分析: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最初登上历史舞台是在一战,无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济统治法,还是20世纪20年代末所出现的危机应付法,以及二战以来各国所制定的旨在消除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优化产业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法律,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维持集权经济体制的法律,无不体现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②在国际上,人们已经把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深入与矫正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现象约定俗成为国家干预。
③在既有的各种经济法的定义中,尽管对国家意志介入经济生活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或多或少的都揭示出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属性,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2、 为什么要用“需要国家干预”这一模糊表达 (1)(了解我们所说的需要国家干预包含的内容)“需要”的科学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因国家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作为主体直接介入(如计划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税务机关进行税款追收)
②受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关以外的经济主体参加的需要接受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判断分析:经济法一方主体总是国家。错误。理由见上。因为受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主体没有体现国家
(2) 为什么要用这一模糊性表达 ① 基于政府失灵的考虑---(原因)政府是有限理性政府。一般认为凡是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总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承认这一假设所隐藏的前提是承认政府是一个完全理性的政府,认为政府无所不能,主张全面的介入,全面的干预,在其指导下,出现的只能是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然而政府是有限理性政府,个人的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局限性政府失灵的表现都是政府有限理性的必然结果。这里不能对政府干预的权力进行无限度的放纵,这种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发展规律的进行干预相结合,政府不是完全理性的政府,可能会出现失灵,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的范围的决定就不能根据政府喜好单方面决定,必须建设在尊重市场经济体制和客观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政府干预范围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
3
② 基于对市场缺陷所出现的局限性和阶段性的考虑---市场失灵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但这些失灵表现并不是在
特定的时间段全面表现、全面爆发的;这种缺陷可能在某一时间段的某个方面比较突出,其他方面的缺陷可能不突出(如竞争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产生的垄断的可能性较低)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缺陷所出现的局限性,阶段性,同样也就决定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在早期需要鼓励竞争,鼓励发展时,没有反垄断法,现在,垄断出现这一趋势并且日益突出---出现反垄断法)
③ 基于国家干预包含经济民主的考虑 经济民主的含义:在充分尊重经济自有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主要强点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两方面:
宏观方面:国家对经济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使宏观调控决策得以顺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
微观方面: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地经济民主机制 ,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④ 基于克服制度僵化,倡导制度变迁的考虑 ⑤ 基于需要干预不会导致过度干预的考虑(不是全面的干预,是均衡适度的干预。全面干预往往导致过度干预。倡导均衡干预,适度干预,全面干预往往导致权力扩张) 均衡干预要考虑
A尊重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 B考虑干预的成本
C考虑干预的指向:对具有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
⑥ 需要干预反映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二元结构体系崩溃的产物(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
3、 如何把握经济法的时空性(有关经济法时空性问题)
(1) 怎样来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
经济法的时空性包括:经济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 ①时间性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经济法都会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呈现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经济法具有变动性 ②空间性意味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济法都会呈现出与其国情相适应的体制,这种就是与法律的全球化或国际化相应的本土化、本土性,空间性
(2) 这种时空性意味着:
① 首先,经济法比民法更强调时间性和变动性,意味着从纵向的历史角度来看,民法比经济法更为稳定。 ② 经济法具有比民法更强的空间性和本土性,意味着从横向各国的比较来看,不同国家的民法之间,可以
在很大程度上借鉴移植(尤其是产生趋同),而不同的国家的经济法之间可供借鉴和移植相对较少,各国经济法表现出明显的反差
(3) 经济法的时空性对经济法定义的启示
虽然国家干预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基本属性,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的方式范围均表现出明显不同,完全取决于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现实需要,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这个需要国家干预论证实彰显了经济法时空性,变动性和本土性。
(本源性的)经济关系和(派生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比较 1、概念:
经济关系: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联系:①都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范畴
②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关系为实质内容,没有经济关系,则无所谓经济法律关系。
3、区别:①经济关系是本原性的,第一性的,客观性的事实关系,是客观存在于一切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是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结果。
②经济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通过规定经济关系参与者的行为规则,
以达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含义: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设计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
一、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它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1、 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 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 对市场主体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4、 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二)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含义: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1、 是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构建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
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从宏观上克服各类市场主体法语的不均衡,从微观上对各类市场进行调控,最终实现市场体系的健全和高效率
2、 是防止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出现的需要: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
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基本法律手段,但是竞争本身有着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展的自然趋势。
3、 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的需要: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着的弱
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因此必须通过体现国
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
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原因) 1、 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2、 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 3、 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4、 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