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经济法考研重点(3)

2019-05-17 12:12

2、反向工程:在司法解释中反向工程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将某种产品经过自己的研究,了解内涵其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而对之加以使用,纰漏,允许他人使用,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的途径的)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销售的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或制造方法的行为.反向工程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产品.在涉及反向工程的诉讼中,“合法性”成为能否证明商业秘密侵权的直接证据

3、善意受让:第三人不知转让人获得的商业秘密是不当取得,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

正确处置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延伸。对此,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一)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侵权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如果不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就应该由权利人收购,而不能直接由工商机关监督销毁,否则就可能破坏交易公平。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出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商业目的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应当严格区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营利的商业行为和消费侵权产品带来利益的行为。无论是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还是消费该种商品,都会给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他们的法律性质不同: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给权利人带来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购买、使用、消费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如果流入市场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应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销毁或者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我国刑法对直接利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谋利的,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通过消费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谋利的,不论用于消耗性的消费,还是用于生产性的消费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消费者购买用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一般发生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下:一是消费者事先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购买者所取得的所有权;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知情,而是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取得所有权,法律应该给予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只要行为人的取得属于善意取得,其就取得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其行使自己的这些合法权利。如果对于这种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公权力过分扩张,就会侵犯公民的私权,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收购该侵权产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

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联系:都包含了具有实用性的技术 区别: 1)权利的取得不同:专利的取得须经登记,经主管部门授予;商业秘密则不需要 2)构成要件不同:专利的构成需要性影星,创造性,实用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非公知性、管理型、经济性、实用性

3)期限性要求不同:专利有期限限制,一般发明专利是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商业秘密经权利人一直保密可以永久获得保护

4)地域性限制不同:专利受地域限制,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的专利权;商业秘密则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满足其构成要件,任何地方都有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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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强度不同:专利是一种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排他性权利,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和善意受让三种情形都不能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的注意

2) 注意不当有奖销售与引人误解的(欺骗性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竞合 3) 幽静销售本身有可能构成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 4) 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私下给予奖品)的竞合

回扣与折扣

概念 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是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的以及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

区别:

1)性质不同: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折扣是一种价格优惠

2)接受方不同:回扣的接收方可以是交易的任何一方;折扣的接受方指的是买方 3)实施的手段不同:回扣是帐外暗中给予;折扣是公开明示入账

4)法律后果不同:回扣作为商业贿赂为法律所禁止的;折扣具备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注意:折扣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种情形: 1)通过折扣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销售 2)以所谓的折扣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与佣金的比较

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佣金:是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介机构提供居间劳务所获得的报酬 相同点: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都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 区别: 1)对象不同:佣金支付的对象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或居间人;商业贿赂的对象是交易对方或与对方有密切关系的人

2)手段不同:佣金必须公开明示;商业贿赂则是帐外暗中进行的 3)性质不同:用金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商业贿赂则不属于老布报酬

4)法律后果不同:佣金支付只要符合财经制度,都是合法的;商业贿赂是被饭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是违法行为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概念: 经济垄断:指市场主体利用其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相同点:二者都是垄断行为,都具有妨碍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区别: 1)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行政垄断实施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济垄断实施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垄断的成因不同:行政垄断是外渗于市场经济的垄断形态,不是基于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是行政权力介入的结果;经济垄断是内渗于市场经济的垄断形态,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 3)实施垄断的力量不同:行政垄断依靠的是行政权力;经历垄断依靠的是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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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垄断的手段不同:行政垄断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进行行政许可或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实施;经济垄断主要通过联合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等手段加以实施

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

概念: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营活动实施独占控制而形成的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联系:都是一种垄断性行为 区别: 1)实施的主体不同:国家垄断的主体国家,代表国家的一般式中央政府;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些行政主体实施的

2)产生的根源不同:国家垄断是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二产生的;行政垄断是为了实现局部利益或地区、个人利益而形成的

3)利益的归属不同:国家垄断的利益归属国家;行政垄断的利益归属于少数部门,少数人民

4)法律性质不同:国家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合法的;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是违法的

反垄断法理论分析(制定反垄断法的原因)

(一)经济学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学理论关于市场资源效率的考虑对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重要影响,因为垄断最终将导致社会经济整体低效。为了实现市场的繁荣和兴盛,必须实现一种有效率的竞争形式,而垄断破坏了这种有效率的竞争,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们要反垄断,这是最核心的经济学理论。

2、是为了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机制,这种自由包括自由的进出市场,自由的进行/实施市场行为,以及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权利,据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会因为竞争对手实力的差异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3、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这种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是通过对竞争自由的维护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来实现的 4、基于经济民主的考虑:经济民主倡导的是多数决定原则,而多数决定的前提意味着参与市场主体的多元,垄断则破坏这种多元,甚至达到独占。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民主,因此也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 5、基于维护市场统一,消除市场壁垒的考虑

(二)社会学理论分析

社会学理论从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谴责的 1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的角度要求反垄断 2为了维护弱小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二) 法学理论分析

反垄断从法学的角度所体现的从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绝对性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的转变,融合了公法与私法,以社会利益的和谐为目标,采取社会调节手段,规范市场行为

反垄断法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与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法

概念: 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是指反垄断法上所认为的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为了实现企业的运行绩效,反垄断法必须将规制的重点放到竞争性市场结构的维持上。 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法:行为主义认为,在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拥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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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才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联系:二者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放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一个有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结构主义针对的是垄断企业的结构状态,行为主义针对的是垄断企业的行为状态 2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同:结构主义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行为主义一般适用合理原则 3法律制裁的后果不同:结构主义一般消灭其垄断结构(拆分,分解的手段),行为主义规制的方式是剥夺或限制从事垄断行为的自由

不构成掠夺性定价的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

1、 2、 3、 4、

经营者销售的是鲜活的商品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用于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与倾销

概念: 掠夺性定价: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价格)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将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垄断价格。 倾销:指一国商品违反倾销法的规定以低于反倾销法容许的最低价格进入进口国,并给进口国或第三国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威胁的行为。 联系: 1、 行为方式相同:都是行为人采取低价策略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2、 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 3、 损害的后果具有相似性,表面上经营者自己遭受损失,并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甚至给购买者带来实惠,但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别 1、 存在的领域不同:掠夺性定价是国内贸易领域,倾销涉及跨国 2、 构成要件不同:掠夺性定价有两个要件即客观上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 倾销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倾销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倾销幅度);倾销行为已经构成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掠夺性定价行为适用国内法规范,倾销适用除了国内法之外,也使用国际条约约束 4、 法律责任的差异: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责任包括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倾

销主要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

强制交易的三种形式

1、 2、 3、

强迫他人于自己交易

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垄断行为:

1、价格卡特尔(固定价格的协议,转售价格的协议), 2、数量卡特尔, 3、分割市场的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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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理原则的协议垄断行为: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1、条件卡特尔 2、折扣卡特尔 3、危机卡特尔 4、合理化卡特尔 5、专业化卡特尔

6、中小企业合并卡特尔 7、进口出口卡特尔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

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踢狗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 垄断的危害:

1、 2、 3、 4、

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指企业凭借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需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六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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