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经济法考研重点(5)

2019-05-17 12:12

3如何理解加工,制作:主要是看是否对偏难物品,初级农产品进行的足以影响其质量的物理或化学处理。(如收购的小麦,原矿,原煤等就不属于产品)

4这里所说的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限于具有特定形态的产品(煤气,电也属于产品)

5“用于销售”也不仅局限于通过商品交换已经投入流通(为了经济或非经济目的为他人生产)的物品,都要纳入用于销售的界定内。(礼品,礼物,奖品)

6这里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和军用产品(飞机,大炮,枪弹),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建筑工程产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的原因:也难为世界各国涉及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中都排除了不动产

产品质量的要求

1安全性要求——法律后果——产品责任

2适用性要求——法律后果——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3 担保性——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瑕疵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一句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联系:

1、 认证的原则相同,都实行自愿认证原则

2、 都属于第三方认证,认证机构是作为独立于生产者和购买者之外的第三方公正的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

体系和产品质量

区别:

1、 认证的对象不同: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有形的产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质量保障体系

2、 认证的目的不同:产品质量认证是为了证明特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企业质量

体系认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

3、 认证的依据不同:产品质量认证依据的是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

的质量管理标准

4、 获得认证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获准产品质量认证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标志,准许企

业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加以使用,以向社会公示该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获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概念:安全认证:指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是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 合格认证:指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 联系:认证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申请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1

联系: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是产品质量责任中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二者是小概念和大概念的关系 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产品责任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无后果无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条件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生产者,销售者和中间商;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除了以上三种外还包括运输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富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3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是单纯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商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保证和承诺,依照这种保证和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联系;二者都是属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分别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区别:

1适用的条件不同:产品责任是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适用条件;质量担保责任则不以其为条件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生产者,销售者和中间商,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连带责任关系;质量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与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比较

概念: 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危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该产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的人都应负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对于造成的损害的产品缺陷,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联系:在产品责任领域中这两种归责责任都是追究产品责任的一种责任归责原则 区别: 1、 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严格责任不以行为者主观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责任需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进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责任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2、 适用的对象不同:严格责任适用于生产者;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于生产者的责任 1、 产品有缺陷 2、 有损害事实存在 3、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消费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时,还需具备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概念:

22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要求的或消费者期待的使用性能。 联系: 1、 都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 2、 都可能引起一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区别:

1、 从程度上看:瑕疵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缺陷是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在可否接受的问题上:对于产品瑕疵,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知道或者被销售者告知,可以自行决

定是否购买;缺陷由于是不合理的危险,而且可能导致损害,原则上是不能接受的,即使是事前被告知有缺陷,当一旦发生损害,相对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3、 在向谁主张权利方面:对于瑕疵,消费者只能向与之由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主张权利(有瑕疵产生的责

任属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合同即无责任,所以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主张);

对于缺陷,在主张权利时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缺陷导致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另一种是缺陷如果只引起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消费者也只能向与其由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主张权利

4、 在责任追究和救济的方式上:瑕疵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陷的

补救方式弱国只引起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则按照瑕疵的补救方式办理;如果导致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则按照产品责任处理

5、 在时效方面的区别:因瑕疵产生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是一年;因缺陷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时效,如果

仅是缺陷产品本身损害,时效是一年;如果导致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时效是两年

产品缺陷的分类:设计缺陷、开发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 免除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要件(法定免责事由)

1、 2、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一免责是指最终意义上的免责,当受害人向其主张权利,生产者仍然要赔偿,只是赔偿后,如果这个缺陷的产生是由于销售者,运输者的原因导致的,生产者可以向他们追偿)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发展公平)

3、

对于销售者没有免责事由,因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同时为了公平原则,平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利益,《产品质量法》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召回中“缺陷产品”的“缺陷”与产品缺陷的“缺陷”不同,产品召回制度上的缺陷应该是系统性的缺陷,即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着相同的缺陷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维护市场活动的经济民主原则 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维护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3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4、经济民主原则 5、经济公平原则 6、经济效益原则 7、经济安全原则 8、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1、 克服市场失灵 2、 引导市场发展

3、 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4、 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5、 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6、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7、 规范和控制干预者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1、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2、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3、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1、对垄断的规制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4


西政经济法考研重点(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心得体会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