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教案(4)

2019-05-17 13:24

3、母婴保护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4、女性就业保障,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生育而遭解雇等。 (五)妇女生育保险的意义 1、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2、促进女性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3、尊重女职工的生育社会价值。

(六)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略) 五、存在问题以及对妇女劳动就业法律规定的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女性遭遇的就业性别歧视较为普遍,具体说 :

其一、现行法律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是适用法律缺乏判断标准。其二、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较窄,求职应聘阶段的大量受害女性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其三、缺乏有效的积极措施。其四、缺乏法律救济措施,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六、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分析 1、特殊保护主要有两类:

其一,关于仅适用于四期的劳动保护

其二,适用于所用女职工的关于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初衷是好的,但有负面效果,表现: 其一,剥夺了女性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

其二,导致女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导致底层女性失业。 七、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1、日本:《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 2、爱尔兰:《男女就业平等法》(1977年) 3、英国:《同工同酬法》(1970年)

4、《荷兰平等待遇法》制定于1994年,它以荷兰宪法第1条“荷兰所有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受到同等待遇。 八、案例分析(略)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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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次序号: 15-18

一、教学题目:第五章 妇女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重点:1.妇女的各项财产权利;

2.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贾明军:《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房地产时报》,2004年5月9日。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第五章 妇女的财产权益 一、概念及内容

1、概念:妇女的财产权益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注意:财产权的特点)

2、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权

二、与妇女财产权益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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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为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以专章形是作出保护 。 3、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4、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对妇女的相关财产权益作出了规定。

三、焦点问题 (一)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对妇女特殊保护的重点法条的理解:

(1)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注意:具体法条的规定)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司法解释: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现实中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案例3见后面) (2)丧偶妇女继承亡夫遗产的权利尤其是寡妇带产再嫁的权利在现实中受到干涉。(案例1见后面)

(3)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落实。(案例2见后面) (二)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1、对妇女特殊保护重点法条的理解:

(1)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解读)

2)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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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9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再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干部和群众认为嫁出去的姑娘不给责任田、宅基地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同时在婆家又分不到土地和宅基地。(案例4)

(2)一部分离婚和丧偶妇女在夫家的土地被收回,又难以在娘家再分到土地。(案例5)

(3)部分农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制定所谓的“村规民约”,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案例6、案例分析

(三)妇女在夫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1、对妇女该方面财产权益特殊保护的重点法条的理解 (1)婚姻法:

第17条第3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致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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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规定)(解析)

[注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又叫经济补偿制度见后面3、重点问题(1)]

第31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解析见3、重点问题(2)]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解析)

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解析)

(4)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对于该规定已经进行了扩大解释,在离婚妇女举证难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动介入。

2、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仍未圆满实现。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普及与真正贯彻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很多问题: a、夫妻财产无形转化;

b、与妇女的住房有关的规定难以落实;

c、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妻子极少得 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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