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妻子的权 益受到侵害; e、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妻子非常不利。
(进一步解析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法律和现实原因 3、重点问题
(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a、概念: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又叫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对另一方工作或学习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
b、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作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
际上的不平等。
c、适用条件: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
d、分析理解该制度:在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实行的是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离婚时大部分妇女得不到家务劳动的补偿;有人认为法定共同财产制本身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忽略了
以下事实,即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限于显性的、有形的财产,而家务劳动付出少的男方所获得的利益,还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利益,如文凭、职务、职称、执照和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a、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b、分割注意事项: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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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
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提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一方购置房屋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正;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只有在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才成立,否则撤销;或者有小夫妻俩和其他证人签字;留下录音证据,并找律师见证)。
C、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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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4、案例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19--20
一、教学题目:期中检查 二、教学课型:小组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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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21-26
一、教学题目:第六章 妇女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第七章 人身权利
1.女性人身权利的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法律对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规定。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3月,第1版。
[34] 关今华主编:《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35] 漆浩主编:《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蓝天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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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妇女的人身权利
第一节 概述
一、妇女人身权利的概念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组成。
人格权是我们对自身的权利,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是“身外之物”的权利,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的总括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对某种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例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是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时,应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侵犯他人的肖像、名誉,因法律有特别人格权规定,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关于特别人格权的规定。例如被告误将原告的私人电话号码作为商务电话公布,导致原告不断受到电话的骚扰,日夜不得安宁。家庭生活的安宁,并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特别人格权,而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因此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亲属权2、配偶权3、荣誉权。
身分权包括自然人的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著作署名权和法人的荣誉权、著作署名权等;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毫不例外地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所有的身分权都是终身享有的,而一旦具有某种身分,便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身分权是以人格权为前提的权利,但它强调的不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本身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基于婚姻、血缘、亲属、社会地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的,但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张三一生未婚,因而不享有配偶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而身分权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张三一生没有子女,他就没有亲权);身分权的客体不是身分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而是基于某种身分的特殊利益,这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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