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1、存托凭证(Depositorg Receipt简称DR)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包括ADR(美国存托凭证)和GDR(全球存托凭证)。
2、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它准许证券持有人在债务条款中规定的未来的某段时间内将这些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 以上是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采用的各种上市方式。
借壳上市与以原始股直接上市的区别
借壳上市不要经过漫长的登记和公开发行手续,因此办理借壳上市大致四个月
始股直接上市需要时间较长,通常要一年半以上。
借壳上市不受承销商与市场状况影响。原始股上市有时因为承销商不力或市场
上市困难,长时间无法上市,借壳上市无此问题。
借壳上市的费用比原始股上市的费用低得多,通常原始股上市的前期费用较高 则只需支付借壳费(收购壳公司的费用) 及股票推动费等其他有限开支。律师审计费、申报费、交易所申请与挂牌费是两种上市方式都必须支付的费用。
直接上市费用高,难度和风险都较大,但原始股上市有一定价,一旦登记与发 以获得预测的资金。借壳上市要在合并后,通过新闻发布、分析师评论及相关股票,筹资的额度取决于发行股票的表现。
(二)发行H股、N股及S股直接上市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条件
(一)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 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
(四)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 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说明书。
(十) 重组协议、股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 法律意见书。
(十二)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 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审批程序 (一)确定中介机构和重组方案
与采用BVI设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请境内注册的地土地及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
关于公司重组方案,应注意以H、N、S股方式,将可以受《外商投资主业政策》的限制。
(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作为公司境外上市的预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年发布的《关于是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前三个月,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有关文件: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企业确定中介机构后,还应将中介机构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 (三)开展土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公司需由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重组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机构,并报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是民营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因无先全,其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由财政部确认,有待查询)。财务审计机构就公司前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审计联交易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并制作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四)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进行公司登记注册
发起人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
1、 省级人民政府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资产评估报告;
6、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批复(如需要); 7、 验资报告;
8、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9、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外围方案的批复; 10、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1、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涉及国家资产投项目的立项批复; 12、 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3、 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4、 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5、 律师出具的关于是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6、 其他有关文件。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并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联交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递交A1表格)。在递交A1表格前5个工作日,应将A1表格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H股章程及选举独立董事,并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即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修订公司章程(\股程度\),并通过选举独立董事、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外上市等决议。
(七)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并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使用权鼾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九)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请(进行聆讯)
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批复后,股份公司即可向香港联交所提出正式申请,即上市聆讯。 在此阶段,中国律师将为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聆讯准备以下法律意见: 1、关于公司合法设立及招股章程中中国法律法规概要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拥有的物业状况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租赁牧业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 4、关于公司拟收购牧业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及 5、关于公司重组及上市总体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进行路演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