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1 第三章 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2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2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4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景观控制……………………………5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7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9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11 第十章 住宅建筑电梯、二次供水设施控制…………………14 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5 第十二章 附则…………………………………………………16 附录一……………………………………………………………17 附录二……………………………………………………………19 附录三……………………………………………………………21 附录四……………………………………………………………25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间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和东部组团规划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 本规定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兼容比例以用地面积和计容面积双项指标确定和控制,所有兼容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
第3.01条 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根据用地周边环境和功能布局划分高强度、中等强度和低强度开发地区,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避免高强度开发建设,确保城市风貌特色和宜人尺度。
第3.02条 居住用地应为中等强度开发地区,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建筑以多层和小高层为主,建筑密度不宜超过百分之三十,容积率不宜超过2.0,沿街立面长度不宜超过50米。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0的,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原则上建筑密度不大于百分之五十,容积率不大于4.0。
第3.04条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按国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下限指标,执行中应根据建设项目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增强其用地使用强度。
第3.05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3.06条 容积率确需调整的,按照《河间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职高、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