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间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4)

2019-05-17 17:16

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十章 住宅建筑电梯、二次供水设施控制 第10.01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设臵电梯。电梯设臵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有地下车库的住宅建设项目,电梯服务层面必须到达地下车库,满足人员的上下通行。

第10.02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设臵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10.03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臵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10.04条 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10.05条 住宅建设需要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市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第10.06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

和年度供水计划。

第10.07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10.08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11.01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11.02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11.03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单体建筑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单体建筑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1%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11.05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范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办理规划核实。

第11.06条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技术复核报告,具体参照《河间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复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12.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12.02条 本规定由河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12.03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录四: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附录一

术语、名语解释

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2、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3、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4、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紫线: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6、黄线:对城市发展布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7、容积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9、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0、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4层至6层。

12、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高层住宅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相关技术规范未有小高层建筑,现实生活中,7至12层称小高层。

14、办公建筑: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5、写字楼(商业公寓):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臵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经营

性办公建筑。用地性质为(商业)公共设施用地。具有出租使用和相应物业管理特点的商业建筑。

16、商业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7、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8、平行布臵: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臵。 19、垂直布臵: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臵。

20、板式建筑:建筑平面外廊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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