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统战机制(5)

2019-05-17 17:25

(二)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种宗教信仰群众以及海内外同胞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统一战线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就是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具体来说,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形成利益协调机制。统一战线协调利益关系,主要通过协调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实现。政治公共领域重大关系是一个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中的变量,它们的性质、状态直接影响到政治公共领域的和谐。统一战线形成利益协调机制,就是通过协调的方式,将各种关系(要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达到各关系的良性互动,形成社会的合力。在政党关系方面,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治格局,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维护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参政议政权、民主监督权,以及宪法范围内的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权,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高素质的参政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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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无论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还是从国际风云变幻的角度看,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的战略地位都在上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建设,尊重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促进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形成诉求表达机制。发挥统一战线联系广泛的优势,通过增强民主党派和民族、宗教等团体的代表性,建立社情民意征求反馈机制,形成诉求表达机制。这种利益诉求是高层次的、系统的,应该是对于国家大政方针、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一个时期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的意见、建议,主要反映联系的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统一战线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视察活动、专题调研等直通车的形式,以及在教育、卫生、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部门聘任联络员、监察员、教育督导员、审计员等方式,重视利用互联网络,将各政党、各民族、各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社会阶层和海内外同胞的利益诉求,直接反馈给执政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宗教、新社会阶层和海外侨胞成员的作用,以提案、议案等形式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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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形成矛盾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战线矛盾调处机制,包括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是统一战线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在总结近年来统一战线处理、协调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形成权益保障机制。统一战线协调处理若干重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建立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统一战线具有照顾同盟者利益的优良传统,这也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对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标志着统一战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发展和进步。统一战线权益保障机制,重要的在于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和特定社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的权益,引导他们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同时,保障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使社会各方面能够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坚持沟通协商,建立民主协商制度

协商民主是一种崭新的民主形式,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近年来,在以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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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加强了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在民主协商的范围、主体、内容、形式、程序、载体等方面,统一战线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地探索,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协商民主的要义有三:各协商主体的平等参与、各种意见的充分交流和在公共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在我国经济社会变迁中,化解和消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差别,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本途径在于坚持民主协商的方式,尊重差别,求同存异,实现在公共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

相对于以往的统战工作思路,在统一战线范围内进行广泛民主协商、并进而逐步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制度是一个具有开拓性的新思路。统一战线范围内的民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于中央已经明确的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的重要补充。在统一战线范围内开展广泛的民主协商,建立健全统一战线范围内的民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是一件关系到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影响全局,意义深远。目前应当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把这种沟通交流逐步提升到民主协商制度的层面。因此,就具体操作而言,目前工作的着力点是建立和完善统一战线范围内沟通交流制度。按照民主协商应当在组织之间进行的原则,由党委、政府或由党委、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与统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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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以及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沟通交流,主要有以下五种基本形式:

一是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沟通交流。继续巩固、完善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和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坚持协商与决策之前和策执行过程之中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注意倾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针对目前存在的协商主体不明确、协商内容不规范以及协商效果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与民主党派之间沟通协商的主体、内容,建立客观有效的民主协商评价机制。探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列席执政党和政府会议的可能性,加强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是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主要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权益、利益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政策决策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主要形式为民营企业家及社会专业人士座谈会,邀请工商联、社会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有关行业协会、其他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的负责人等参加。

三是与少数民族团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主要就少数民族群众权益保护、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主要形式为少数民族人士座谈会,邀请少数民族联合会负责人、有关少数民族团体的代表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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