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律杯起诉状(4)

2019-05-17 18:52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07.21 【实施日期】199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烟酒广告 【唯一标志】15529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155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

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述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的形式发布广告,从而巧妙的避免了广告中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以期蒙混过关,但其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活动场所和报纸上以巧妙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引起人民群众对烟草制品的联想,变相地扩大“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群众中得影响,这与“志庆”的广告形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虽没有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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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红河集团变相烟草广告

“变相烟草广告的形式多样,烟草公司在营销方面很花心思,无孔不入,而且有很多打着公益的幌子行营销之实。”以控烟著称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对《每日经济新闻》说。 吴宜群说,“烟草公司不能直接将钱捐出去,往往会找个公益组织来共同举办活动,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2010年11月,烟草专卖局向中华妇女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同样引发各界热议。”

对于此次的公益诉讼,吴宜群认为,“山高人为峰”是红塔集团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出 2

http://www.youth.cn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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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烟草两个字,但红塔集团是做烟草起家的,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广告出来后,消费者就会想到是红塔牌香烟。 记者多次拨打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和宣传科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不过记者在红塔集团的官网上看到,在公益活动栏目,红塔集团在教育、赈灾、体育等方面进行捐赠或赞助。“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至2007年,红塔累计为各项公益事业捐款超过9.5亿元人民币。” 吴宜群指出,变相广告的形式还有很多,比如,中华烟草公司在黄浦江的游船上打出“爱我中华”四个大字,用中华烟搭成中国馆的样子,一些提示性的文明告示,飞机的登机牌等,也会出现烟草公司的名字。

吴宜群表示,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广告监管司正在修订新的《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对“变相烟草广告”做出具体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惩罚等,只是尚不确定修订完成的具体时间。 文中:

??吴宜群说,“烟草公司不能直接将钱捐出去,往往会找个公益组织来共同举办活动,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2010年11月,烟草专卖局向中华妇女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同样引发各界热议。??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京华中心的1000万元赞助,借着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的幌子,与文中专家所说及调查事实实乃本质相同,故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赞助行为实乃变相烟草广告。 ??吴宜群认为,“山高人为峰”是红塔集团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出现烟草两个字,但红塔集团是做烟草起家的,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广告出来后,消费者就会想到是红塔牌香烟。??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赞助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中也没有出现烟草二字,但黄金叶烟草有限公司是个众所周知的大烟草公司,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赞助用语一出来,便能使消费者联想到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烟草制品。

③ 由1、2点可知黄金叶烟草公司打着行使社会责任、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幌子赞助2个项目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变相的烟草广告行为。其公司在京华晚报上的报道行为,是一种变相的烟草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各种社会公共场所打出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标识,实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七)《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坏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坏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1. 京华中心从事了临时性经营活动。

我们先来明确“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含义。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本案中,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由于支持贫困地区“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乐”两个公益项目。在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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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后,京华中心又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作为设立基金支持公益活动和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主办单位,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时,接受了黄金叶公司的出资,以此来作为活动的资金,并在上述两项活动中为黄金叶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以上我们已证明其是广告行为)。这些事实符合我国法律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定义,因此我们认定京华中心在本案中从事了临时性经营活动。 2. 京华中心在临时性经营活动中,发布了带有冠名的广告。

我们认为,在此应当对本条“冠名”广告做扩充解释,应当包含变相冠名广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于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他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始终滞后于社会现实,当有新的社会需要时,法律应当予以满足。扩充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条规定的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坏”,因此在现实中烟草企业往往由此来钻法律空子,以逃避法律责任。比如:天之骄子——娇子卷烟系列、白沙系列——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芙蓉王——芙蓉绽放花开一王。由此可见,现实中已出现了许多此类“擦边球”的现象,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不容忽视,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而且,本法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烟草冠名广告,减少烟草对社会群众的不良影响。在法律修改之前,对本条做出扩充解释,把变相的烟草冠名广告包含到烟草冠名广告中,既满足社会需要,又体现立法意图,是可取的。 本案中,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设立“金叶发展基金”来从事公益活动。虽然“金叶”与“黄金叶”不同,但二者仅一字之差,相似度极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黄金叶公司。试问中国汉字千千万万,为什么京华中心偏偏选取极易给人照成误解的“金叶”二字呢?这不能不说其有为黄金叶烟草公司做变相烟草广告的嫌疑。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京华中心在临时性经营活动中,发布了带有冠名的广告。综上所述,我们认定京华中心违背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八、代理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本案的事实依据,原告认为黄金叶公司的带有营销目的的赞助,借公益之名进行的作文比赛,属于变相打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京华市民政局却对此视而不见,在不去详细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了《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并行政决定,该回复函的行政决定是错误并违法,因此,原告提出一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 撤销被告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2. 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 四、附件 附件一:《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书

申请人: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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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 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民政局的法定

职责,对贵局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

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

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尽快告知原告。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长期深受包括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卷烟在内

的烟草制品的烟雾损害,对非法烟草推广和宣传行为一向持反对态度,坚决支持国际和国

内控制烟草的有关公约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烟草公司把黑手伸向青少年一代的行为更是

深恶痛绝。但贵局所属的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与烟草业的龙头老大——黄金叶烟草集

团有限公司——携手合作,公然违反我国以及签署并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

公约》和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 条、《烟草广

告管理暂行办法》第4、8 和9 条的相关规定,以公益活动为招牌,变相为烟草企业冠名,

大肆宣传和推广烟草企业;同时运用“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等字样推行变相的烟草

广告;运用中学生作文比赛宣传烟草文化。这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逃避,是对

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视和违反。故恳请贵局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

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联手推广和宣传烟草企业和制品

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30 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期待得到贵局的回复,并保留根据回复和查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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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京华市民政局

申请人:蓝天(签名)

2010 年12 月13 日

~ ?~ ?~ ?~ ?~ ?~ ?~ ?~ ?~ ?~~ ?~ 附件二:《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

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

蓝天同志:

您好!

您举报的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涉嫌违法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

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

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申请已经收悉。

经我局认真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

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

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

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

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

经调查,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

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

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

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

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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