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律杯起诉状(6)

2019-05-17 18:52

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但本着向人民负

责和为民服务的精神,我部不回避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尽管申请人的复议资格缺乏法律根

据,但我部愿意在明确申请人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和客观的

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被申请人是国家依照法律和政策成立的专门从事社会福利保障公益事业的机构,

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从事“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的公益活

动。本复议案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

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同时第三人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

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据此,该活动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企业形象的塑造,并非烟草促销活动。其他如竖立大

型赞助用语的标语和标牌、开展以赞助用语为题目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等活动均非广告宣传

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这些活动和行为均不构成烟草广告行

为。

3. 《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

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

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本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接受第三

人的捐赠,设立的“金叶发展基金”并没有使用第三人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虽然确有

相同的字出现,但并非其公司名称或产品商标,而且捐赠活动也不是“带有冠名、冠杯内

容的赛事、演出”活动中的广告,因而不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4.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禁止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确规定,国际公约在我国

直接实施的问题也尚无定论,因此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的捐赠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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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如果申请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

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公章)

2011 年4 月29 日

~ ?~ ?~ ?~ ?~ ?~ ?~ ?~ ?~ ?~~ ?~ 附件五: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的新闻报道复印件

京华新晚报

2010 年11 月16 日第4 版

,,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和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在本市周边郊区县开展

了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市福保中心在近两个月内,先后在金枫、大叶等四个县组织了以县

为单位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成为“金色童年快车”项目的一个新亮点。作文比赛的题目为

“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虚实结合,意境深远,扣启心扉,催人奋进,引发出不少难

得的佳作,获得评委的一致称赞。本次活动中,黄金叶公司派出了不少志愿者前往参加赛

事的组织工作。参赛学生纷纷表示,这次活动不仅是一次文化课,而且是一场有意义的社

会实践,真实体验到了志愿者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并纷纷表示要做具有奉献精神的有志

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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