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在熟悉设计文件时发现部分设计图纸有误,即向建设单位进行了口头汇报。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并向设计单位指出设计图纸中的错误,在会后整理会议纪要。
在工程定位放线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安排监理员到现场复验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
事件2: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一批材料,因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施工单位不予接收保管,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处理。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巡视时发现,总承包单位在某隐蔽工程施工时,未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即进行隐蔽。
事件4: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了工程竣工报验单,连同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过程均按要求进行了验收,便签署了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收到该报告后,即将工程投入使用。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事件1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3.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协调处理? 4.针对事件3,写出总承包单位的正确做法。
5.分别指出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答:
1.(1)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①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②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指出设计图纸中的错误,在会后整理会议纪要。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会议纪要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管理。
(2)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①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对发现的设计图纸的错误口头向建设单位汇报。 正确做法: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
②不妥之处:在工程定位放线期间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正确做法: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进行审查。
③不妥之处:安排监理员复验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
正确做法: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
2.事件1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时,应审查的内容包括:(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施工单位保管该批材料,若经设计单位确认可以使用,则该批材料可用于本工程;若不能使用,应要求退货。
4.针对事件3,总承包单位的正确做法:总承包单位应在隐蔽前48 h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若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在验收前24 h书面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可自行验收。
5.(1)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认为施工过程均按要求进行了验收,便签署了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正确做法: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全部竣工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
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而竣工验收报告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署的。
(2)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后,即将工程投入使用。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案例六】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4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
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
1.(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