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6—82
(试行)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烟风 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GJ
(试行)的通知 (82)火设字第 65 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我局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在原“火力发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导则”初稿的基础上,经补充修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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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设计技术规定”。1980 年 4 月由我局组织对本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审查,现批准颁发(试行)。
本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以便进行 修改补充。
1982 年 3 月 17 日
第一章 总
安装维修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则
第 1.0.1 条 火力发电厂锅炉的烟风煤粉管道设计,应运行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一、输送介质的流量和参数应满足燃烧和制粉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 二、节省投资和降低运行费用;
三、运行、维修和加工、运输、安装方便;
四、管道、零部件及支吊架等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五、考虑防爆、防磨、防堵、防漏、防震、防雨、防冻、防腐蚀和防噪声等问题,并采 取有效措施。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容量为 65~1000t/h 等级的燃煤锅炉的钢结构烟风 煤粉管道设计。对于非金属结构烟风道仅提出有关工艺设计的要求。
对于燃油和燃天然气锅炉的烟风道,以及容量小于 65t/h 和大于 1000t/h 等级的燃煤锅 炉的烟风煤粉管道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0.3 条 烟风煤粉管道的设计范围如下:
一、烟道: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至烟囱前的烟道;烟气再循环管道;磨煤机干燥用的高 温烟气管道;低温烟气管道和混合室至磨煤机进口的干燥管等。
二、冷风道:吸风口至空气预热器的冷风道;磨煤机调温用的压力冷风道;锅炉尾部支 承梁的冷却风管道;磨煤机的密封系统管道;低温一次风机或低温干燥风机的进口和出口风 道;微正压锅炉的有关密封管道等。
三、热风道:空气预热器出口风箱;喷燃器的二次风道;炉排锅炉的一次和二次风道、 热风送粉用的热风道;磨煤机干燥用的热风道;排粉机进口的热风道;高温一次风机进口的
热风道;烟气干燥混合器的热风道;热风再循环管道;邻炉间的热风联络管;三次风喷口冷 却风管;风扇磨密封管道等。
空气预热器低温段出口至磨煤机和排粉机的温风道。
四、原煤管道:原煤仓至给煤机和给煤机至磨煤机的落煤管;金属小煤斗;炉排锅炉炉
前煤仓的落煤管等。
五、制粉管道:磨煤机至排粉机的制粉管道;细粉分离器至煤粉仓和螺旋输粉机的落粉 管;螺旋输粉机的落粉管;粗粉分离器的回粉管;煤粉仓的放粉管;吸潮管;防爆门引出管
等。
六、送粉管道:排粉机、粗粉分离器或一次风箱至喷燃器的一次风道;三次风道;乏气
管道;给粉管;干燥剂再循环管等。
七、其他有关管道。
第 1.0.4 条 选择烟风煤粉管道的介质流速,应考虑介质特性、设备条件以及合理节省运 行费用和基建投资等因素。对于煤粉管道和烟道,尚需考虑防止堵粉、过量积灰和磨损的要
求。
锅炉额定负荷时的设计流速可按表 1.0.4 所列数值选用。
表 1.0.4 烟风煤粉管道的推荐设计流速①
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速 管 送风机进、出口冷风道 道 名 称 (m/s) 10~12② 20~25③ 15~25 15~25 25~35③ 25~35③ 20~25④ 12~38⑤ 10~15 10~15⑥ 22~35 15~18 14~17 12~16 22~26⑦ 22~26 28~32⑧ 22~40 25~45 送风机通往磨煤机、高温干燥风机和高温一次风机的压力冷风道 热风(包括温风)总风道和一次风总管 干燥剂送粉、一次风机热风送粉及直吹式制粉系统的二次风道 送风机热风送粉系统的二次风道 空气预热器热风再循环风道 通往磨煤机、高温干燥风机和排粉机的热风道(包括温风道) 通往磨煤机的高温烟道和炉烟、热风混合烟道 冷炉烟风机通往混合室的低温烟道 空气预热器后通往烟囱的烟道 通往烟囱或炉膛上部的乏气管道 磨煤机通往粗粉分离器及由粗粉分离器通往排粉机的制粉管道 粗粉分离器通往细粉分离器的制粉管道 细粉分离器通往排粉机的制粉管道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送粉管道 贮仓式干燥剂送粉系统的送粉管道 热风送粉系统的送粉管道 三次风管道 干燥剂再循环风道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注:①当烟风道内单位流量(m3/s)较小时,可取推荐流速范围内的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
烟风道推荐流速适用于较长的管道,对于短管道中的流速,可根据设备的接口尺寸确定。
②对于非金属材料的吸风道宜取下限值。
③核算剩余压头后取用。当剩余压头较大时,推荐的流速上限值还可适当提高。 ④当原煤水分变化较大时,对通往磨煤机和高温干燥风机的热风道宜取下限值。 ⑤对于内壁敷设耐火砖的高温烟道和混合烟道,当制粉系统抽吸能力许可时,宜选取较
高流速;对内壁不敷设耐火砖的混合烟道,宜选取较低流速。对钢球磨煤机贮仓制系统,应
综合考虑布置、系统漏风和风机耗电等因素后选取。
⑥空气预热器通往除尘器的烟道,当燃用高灰分且磨损性较强的燃料时,宜取下限值。 对于非金属材料的烟道,亦宜取下限值。
⑦按磨煤机可能出现的较低负荷的运行方式,核算送粉管道流速不应低于 18 修正后的热风送粉流速,不宜超过 35
m/s。
m/s。
⑧当气粉混合物温度超过 260℃时,宜取推荐流速范围内的较大值。在高海拔地区,经 第 1.0.5 条 确定在海拔标高大于 300m 地区的烟风煤粉管道截面时,应考虑大气压力降 低的影响,对介质的容积流量和表 1.0.4 的推荐流速进行修正。
760
烟风道的流量修正系数为 B ,流速不作修正。
式中 B 为当地海拔标高下的年平均大气压力,mmHg**法定计量单位中压力单位为帕 (Pa),1mmHg=133.32 Pa。
中间贮仓制系统的制粉管道的流量、流速的修正系数均为(760/B)1/2 。
中间贮仓制系统的送粉管道和直吹式系统的制粉管道、送粉管道的流量修正系数为 760/B ,流速修正系数为 ?(760/B)1/2? 。 第 1.0.6 条 确定烟囱出口的烟气流速时,应综合考虑经济性、长期运行的可靠性以及有 利于降低地面污染物质浓度等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宜采用较高流速,但不宜超 过 35m/s。
在烟囱不出现正压的条件下,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囱的出口烟气流速,可按附录二选 用。
在确定几台锅炉合用一座烟囱的出口烟气流速时,尽可能使投产初期烟囱的出口烟气流 速不在 5~8 m/s 以下运行。
第 1.0.7 条 烟风煤粉管道及零部件,应优先采用典型设计。
第 1.0.8 条 在烟风煤粉管道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和电力工业部(水 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管 道 布 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2.1.1 条 烟风煤粉管道的布置应根据燃烧系统进行设计。在进行锅炉房和煤仓间的总 体设计以及锅炉制造厂进行炉架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烟风煤粉管道的布置要求。
第 2.1.2 条 烟风煤粉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内的烟气、空气和风粉混合物分配均匀; 二、避免原煤、煤粉以及飞灰的沉积和堵塞;
三、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考虑防止传递震动和传递荷载的设施; 四、满足热补偿要求;
图 2.1.4 扶梯上方管道布置
五、管线短捷,选型合理,减少零部件的品种、数量;
六、管道布置宜对称,力求层次分明、整齐美观,注意整体性和一致性;不妨碍通行, 不影响邻近设备、管道的操作和维修;
七、需要操作和维修的零部件设在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 八、考虑装设锅炉运行所需测孔的位置和进行热效率试验的要求。
第 2.1.3 条 当锅炉为露天及半露天布置时,烟风煤粉管道宜布置在有遮盖的地方。对于 室外布置的管道,其表面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 2.1.4 条 主厂房内通道上方的管道,其最低点与地面、楼板或扶梯的垂直净距应遵守 下列规定:
一、对检修时需通过机动车辆的主要通道,一般不小于 2500 二、对一般通道不小于 2000 mm;
三、布置在扶梯上方的管道(图 2.1.4),其保温外表面与扶梯倾斜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 于表 2.1.4 所列的数值。
表 2.1.4 管道表面与扶梯倾斜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H
扶梯倾斜角 α (度) H (mm) 1800 1700 1600 1500 1400 1300 1200 1000 900 800 第 2.1.5 条 除受地位限制的管道(如送风机的吸风道、锅炉附近的烟风道、送粉管道以
及给粉机下的送粉管)外,相邻管道之间及管道与设备、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宜小
mm;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于表 2.1.5 所列的数值(对于保温管道系指保温层外表面之间的净
表 2.1.5 管道与周围的净距(mm)
矩 项 目 圆 形 边长≤1000 距)。 形 边长>1000 平行管道表面之间的净距 管道与墙壁或楼板平行的净距 管道与相邻设备或梁、柱交叉的净距 200~300 ≥300 ≥500 第 2.1.6 条 烟风煤粉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仅当所连接的设备、部件为法兰接口或检修 时需要拆卸的管段才采用螺栓连接。
第 2.1.7 条 “Z”形和空间弯头的两弯头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8 倍当量直径,当不
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宜采用表 2.1.7 所列数值。
表 2.1.7 两弯头内侧之间的距离 L(mm)
弯 管 型 式 “Z”形弯头 空 间 弯 头 “П”形弯头 图
例
对于“П”形弯头可按表 2.1.7 中数值采用。
2=D ab
dla b
(2.1.7)
式中 Ddl——当量直径(圆形管道的当量直径为管道直径),mm; a、b——矩形管道的两个边长,mm。
第 2.1.8 条 当弯头后紧接收缩管时,宜用收缩形弯头;当弯头后紧接扩散管时,宜用等 截面弯头再接扩散管。
第 2.1.9 条 离心风机出口处应紧接扩散管,扩散管后的弯头方向宜与风机叶轮的旋转方 向一致。如起吊风机转子有困难,则在扩散管长度满足要求或装设导向叶片时,可与风机叶
轮的旋转方向相反。
第 2.1.10 条 下列情况应装设补偿器:
一、管道自身不能补偿热膨胀和端点的附加位移;
二、需要控制传递震动、传递荷载的管段,例如送风机出口和吸风机进、出口处的管段。 第 2.1.11 条 管道上装设补偿器时应考虑安装、冷拉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相邻的平行管道上的波形补偿器如不能并列布置时,可错开布置,前后错开的净距不宜 小于 300 mm。
垂直管道上的补偿器,当布置在楼板或地面以上时,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当布置在楼板下面时,与梁、板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00 mm。
第 2.1.12 条 接入炉烟混合室的冷炉烟管道、热风调温管道,宜与混合室气体出口方向 取得一致;当布置有困难时,可斜接入混合室,但其夹角应尽量小。
第 2.1.13 条 落煤管、回粉管、干燥剂再循环管和防爆门短管应接入磨煤机进口炉烟干 燥管内与耐火材料的内壁齐平。
落煤管接入磨煤机进口干燥管(包括抽炉烟的干燥管)的位置,应避免燃煤落入该管道的 水平段内。
20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