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2)

2019-05-18 15:28

第 2.1.14 条 根据厂房条件,对钢球磨煤机和风扇式磨煤机进口垂直干燥段的高度应布 置得尽可能高些。

第 2.1.15 条 风门及其传动装置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风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或传动装置的设置;

二、电控、气控传动装置或远方传动装置的风门,应布置在热位移较小的管段上;

三、串联装设和布置在异形管段附近的风门的挡板应能完全开启,且不妨碍装设传动装

置;

四、需同时进行配合操作的手动风门,则风门的操作装置宜集中布置; 五、经常操作的手动风门的传动装置,宜布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六、为避免电控传动装置的有关设备受水、汽和高温的影响,风门的布置应予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 2.1.16 条 风门的操作手轮呈水平布置时,手轮面与操作层的距离宜为 900mm;当垂

直布置时,手轮中心与操作层的距离宜为 900~1200mm。

当手轮位于操作平台以外时,手轮面或手轮中心与平台栏杆的距离不宜大于 300mm。 当几只手轮并列布置时,手轮轮缘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50mm。

第 2.1.17 条 再生式空气预热器的出口烟道和进口冷风道,宜装设除灰孔。当设有冲洗

装置时,烟道和冷风道应有 0.05 的放水坡度,坡向烟道的放灰斗或最低处,并设放水管。

第 2.1.18 条 防爆门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爆门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其上部维护设备的地方,应为无孔平台。 如爆炸喷出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沉落在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上时,则应采取保护 措施或采用引出管,引至安全地点或室外。

带引出管的防爆门,膜板前的短管长度不大于 2 倍的短管当量直径,膜板后的引出管长 度不大于 10 倍的引出管当量直径。

引出管宜尽量减少转弯,其截面积不得小于防爆门的截面积。在紧邻防爆门上方的引出 管处设置检查孔。当引出管引至室外,其端部向上时应装设防雨罩。

二、防爆门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膜板前的短管长度不大于 10 倍的短管 当量直径。

三、防爆门前的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小于 45°\?0X 四、室外防爆门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 45°\?0X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 2.1.19 条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或屋面,所设预留孔的内壁与管道表面(包括加固肋及 保温层)之间的净距,一般为

30~50mm,当管道的径向热位移较大时,应另加考虑。管道

穿过屋面或各层楼板时应有防雨或挡水措施。

第 2.1.20 条 钢制烟风煤粉管道中的介质温度大于 50℃或由于防冻需要应给予保温。保 温层的厚度若小于加固肋的高度,则应对保温层和加固肋进行调整。

第 2.1.21 条 对经常操作或检修的管道零部件,如防爆门、人孔、锁气器、木屑分离器、 煤粉取样装置、通煤孔、手孔等,宜设置维护平台。

平台一般由格栅制成,荷载按 200 kgf/m法定计量单位中力的单位为牛(N),1kgf=9.8N。

2

设计。

第 2.1.22 条 送粉、制粉管道和烟道中易磨损的弯管和零件,宜采取防磨措施。当敷设 防磨材料时,应避免增加阻力和造成煤粉沉积。

第二节 烟

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 2.2.2 条 烟道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避免出现“袋形”、“死角”以及局部流速过低的管段;

二、当数台吸风机的出口烟道接入总烟道时,总烟道内各截面处的流速不宜有显著差别, 并避免烟气冲撞;

三、进入各台除尘器的烟气分配均匀;

水膜式或旋风式除尘器进口前的烟道走向应与设备的连接管方向一致,不应设置反向连 续转弯。相邻两台水膜式除尘器出口公共烟道的气流宜与除尘器气流旋转方向一致。

电气除尘器进口的气流应分布均匀。

第 2.2.3 条 数台吸风机的出口烟道接入总烟道时,在风机出口处宜装设插板门或其他型 式的隔断门。

第 2.2.4 条 除燃用无烟煤外,在空气预热器出口至除尘器进口的烟道上,宜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可装在靠近空气预热器烟道的上部。从除尘器至烟囱的烟道,不论燃用何种煤均不装 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其总面积为: 容量≤220 t/h 等级的锅炉,不小于 0.4 容量 400~670

容量 1000 t/h 等级的锅炉,不小于 0.8 第 2.2.5 条 下列各处应装设人孔: 一、空气预热器出口的烟道联箱;

二、湿式除尘器进口洗涤栅及文丘里除尘器喷嘴前的烟道; 三、除尘器进出口的烟道联箱; 四、抽取高温炉烟的管道及其混合室;

五、吸风机进口烟道(进风箱上已有人孔的除外),烟囱进口的总烟道。 人孔宜设在便于出、入的烟道侧壁下部。

在容易积灰处应装设除灰孔。除灰孔设在烟道底部。

第 2.2.6 条 高温炉烟管道的布置,应便于敷设耐火材料以及检查和维护。 第 2.2.7 条 烟气、热风混合室应布置在抽炉烟口附近。

第 2.2.8 条 高温炉烟管道如采用管内敷设耐火材料与管外保温的方式,则管壁温度不应 大于 400℃;如采用管内保温,则管壁温度不应大于 50℃。

第 2.2.9 条 高温炉烟管道上的密封式波形补偿器,应与管道一样敷设耐火或保温材料, 并有防止耐火材料等落进波节内的措施。补偿器内的耐火材料应设置伸缩缝,缝内填塞石棉 绳。

第 2.2.10 条 在高温炉烟管道的风门两端敷设耐火材料,应根据风门结构,并保证风门

m2;

t/h 等级的锅炉,不小于 0.6 m2。

m2;

第 2.2.1 条 烟囱进口总烟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砌的烟道。对燃用高硫分燃料的烟道

挡板能完全开启。

第三节 冷风道

第 2.3.1 条 送风机吸风口的位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可靠近锅炉房的高温区域; 二、露天及半露天锅炉采用室外或就地吸风;

三、室外吸风口的位置应避免吸入雨水、废汽和被污染了的空气。

第 2.3.2 条 布置在送风机前的暖风器宜设不经过暖风器的旁通吸风道;布置在送风机后 并使用时间较短的暖风器,宜采用易拆卸的结构型式。

第 2.3.3 条 当一台锅炉配有两台送风机时,吸风道和送风机与空气预热器之间的连接管

道宜对称布置,使风量分配均匀。管式空气预热器进口的冷风道布置,还应避免气流对冲。

第 2.3.4 条 当送风机吸风道竖井采用非金属结构时,应充分利用厂房墙、柱结构作为风 道壁。风道截面的长宽比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但其任一边的内宽不宜小于 700 mm。风道 内壁应光滑。

第 2.3.5 条 热风再循环管与主吸风道连接时,应力求不影响主吸风道的流动阻力 第 2.3.6 条 送风机进口(进风箱上已有人孔的除外)空气预热器进口风道或联箱均应装设 人孔。

第 2.3.7 条 当一台锅炉设有二台送风机时,其出口宜装设插板门或其它型式的隔断门。

第四节 热风道

第 2.4.1 条 通往一次风联箱和磨煤机的热风道,均宜从空气预热器出口联箱单独引出。

在确定接口位置时应充分考虑磨煤机的启、停和风量调节对二次风量的影响。

第 2.4.2 条 热风送粉系统一次风联箱的布置位置,应高于气粉混合器。

第 2.4.3 条 通往三次风喷口的冷却风管,应在三次风管的上方且顺着三次风气流方向接 入。

第 2.4.4 条 除燃用无烟煤外,在靠近钢球磨煤机、高速磨煤机进口干燥管上均应装设防 爆门,防爆门的面积不得小于该管道截面的 70%。

第 2.4.5 条 热风调温用的就地吸入冷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磨煤机进口热风道上的冷风门应靠近磨煤机布置;

二、磨煤机和排粉机进口的冷风门,宜装在两个挡板门之间,若装在两个挡板门之后(按 气流方向),则在两个挡板门之间装设一个 Dg100

三、冷风门的吸入管端部应装设滤网和收缩管;

四、冷风门吸入管宜水平布置,避免朝向邻近的电缆、平台、楼梯;在吸入口附近不应 有障碍物。

第 2.4.6 条 锅炉之间的热风联络管上应串联装设两个挡板门,在两个挡板门之间装设一 个 Dg100mm 的通大气门。

第 2.4.7 条 管式空气预热器的出口热风道或联箱上应装设人孔。

第五节 原 煤 管 道

第 2.5.1 条 原煤仓下宜装设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有条件时在小煤斗出口与给煤机进 口之间可装设一段扩散形短管。

mm 的通大气门;

第 2.5.2 条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则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 60°\?0X 落煤管宜为圆形。对于炉排锅炉的移动落煤管可做成圆锥台形;固定落煤管宜做成从圆 锥过渡成扁平扩散管,并应与炉前加煤斗宽度相适应。

第 2.5.3 条 落煤管与干燥管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落煤管与钢球磨煤机或风扇磨煤机干燥管的连接口,距磨煤机进口端部的垂直距离

宜满足干燥要求;

二、从干燥段侧面接入落煤管时,在接口处的落煤管段可放缓到与水平面的倾斜角成

45°\攩2X此段长度不宜大于 300~400 的煤闸门应设在金属小煤斗或原煤仓出口处。

mm。

第 2.5.4 条 煤粉锅炉落煤管上的煤闸门应设在接近给煤机的进口处。炉排锅炉落煤管上

第 2.5.5 条 敞开式给煤机宜加装封闭罩壳,或采用其他防止漏风的设施。 第 2.5.6 条 原煤管道上易堵塞的部位应装设通煤孔。 第 2.5.7 条 钢球磨煤机应设置能在运行中补充钢球的设施。

第六节 制 粉 管 道

第 2.6.1 条 制粉管道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气粉混合物管道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 45°\攰7X煤粉管道不应小于 50°\攰7X

二、与设备相接的水平管段应尽量短。当排粉机进口的水平短管上装设收缩管时,收缩

管底部应做成水平的;

三、离心式粗粉分离器的进口管道,应具有尽可能长的垂直管段; 四、为便于排粉机检修,其进口管上应装设可拆卸管段;

五、补偿器、风门及防爆门等部件,应避免装设在有涡流冲刷或煤粉局部集中的管段上; 六、粗粉分离器的回粉管接在干燥管上的位置,应在落煤管接口的下方,其距离不小于 500 mm。

第 2.6.2 条 除燃用无烟煤外,在靠近钢球磨煤机出口管、细粉分离器的进、出口管以及 排粉机进口管均应装设防爆门。各防爆门的面积不得小于该管道截面的 70%。

煤粉仓上应装设带活动短管的防爆门,每个煤粉仓上的防爆门应不少于两个,总的截面 积按每立方米煤粉仓几何容积取 0.0025

m2计算,但不应少于 0.5

m2。

防爆门宜靠近煤粉仓顶板布置,并应考虑其动作时能迅速泄压。

第 2.6.3 条 钢球磨煤机出口管道上的木屑分离器,宜装设在运转层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 2.6.4 条 粗粉分离器回粉管上的锥式锁气器或斜板式锁气器,宜装设在便于监视和维 护的位置上。

细粉分离器的落粉管上可串联装设两个锥式锁气器,二者之间一般装设木屑分离器,此 时两锁气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000mm。当木屑分离器装设在两锁气器之后时,两锁气器 之间也不应小于 600mm。

第 2.6.5 条 排粉机进口风门前和靠近排粉机的进口管道侧面处,均应设置人孔或手孔。 当管径为 700mm 及以上时,宜装设椭圆人孔;管径小于 700mm 时,宜装设椭圆手孔。

第 2.6.6 条 煤粉仓和螺旋输粉机均应装设吸潮管,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径宜为 100~150

mm;

二、吸潮管宜就近接至粗粉分离器的进口或出口管上,并应装设关断风门; 三、吸潮管的转弯处以及个别水平管段,可在适当位置装设煤粉吹扫孔; 四、煤粉仓上吸潮管的接口位置与落粉管接口的距离宜大些; 五、吸潮管应保温。

第 2.6.7 条 除燃用无烟煤外,在磨煤机进、出口管道和粗、细粉分离器进口管道以及煤 粉仓上均应装设灭火管道。灭火介质的喷出方向应与煤粉的流动方向一致,并考虑防堵措施; 煤粉仓的灭火管道必须在顶部引入,并使其喷出气流呈水平方向。

第 2.6.8 条 采用蒸汽作灭火介质时,应在运转层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灭火蒸汽联箱,并 由此以独立管道接至各灭火点,其关断阀门宜装在联箱处。该处应设隔火措施,一般可用厚 度为 1~1.6 mm 的石棉板。

第 2.6.9 条 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取样装置宜装设在细粉分离器落粉管的两个锁 气器之间或之后(按介质流向)。

直吹式制粉系统宜在排粉机出口风箱或煤粉分离器出口管上装设煤粉取样装置。 第 2.6.10 条

置,其测点布置应满足锅炉运行的要 第 2.6.11 条 煤粉仓应考虑放粉设施。

第七节 送 粉 管 道

第 2.7.1 条 送粉管道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排粉机出口风箱的型式及引出管的位置,应使各根煤粉管道气流和煤粉分配均匀; 二、各喷燃器的送粉管道,其阻力应尽量接近,必要时可加装缩孔或其他调节部件; 三、直流式喷燃器前应有较长的直管段; 四、气粉混合器前后均应有较长的直管段; 五、送粉管道的弯管圆心角可小于 90°\攰7X

六、再循环管可从排粉机出口风箱下部侧面接出,并在磨煤机进口干燥管上的粗粉分离 器回粉管接口下方接入;除燃用无烟煤外,管道宜倾斜布置,其与水平面的倾斜不宜小于 45°\攰7X

七、再循环管上的风门,宜装设在管道的最高位置,其两侧的水平管段应尽量短;当风 门位于运转层以下时,需考虑维修措施。

第 2.7.2 条 给粉机出口的给粉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粉管应顺着气流方向与气粉混合器短管相接,其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

°\攰7X

煤粉仓应设置粉位测量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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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粉机出口应装设两端带法兰的短管;

三、热风送粉系统的给粉管,在气粉混合器接点处的热位移较大时,应装设密封式补偿 器。

第 2.7.3 条 排粉机出口管道上的风门,可装设在风箱出口并位于运转层以上便于操作的 地方。

热风送粉管道上的风门应设在靠近一次风箱下部出口的垂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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