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用拳头参与打斗,但是,被害人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等一切民事权利,均是由刀刺而形成,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与上诉人无关,此外,被害人未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其未举证所有的医疗费是否因治疗其本次斗殴所产生,未知被害人是否在治疗被刀刺伤而顺带治疗了其他疾病,而对此唯被害人有举证能力而上诉人无对此举证的能力,应由被害人承担此等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还有护理费过高(超过50元/天的标准)的问题。据此,对被害人所有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从一审法院诉讼卷宗(正2卷)第36页的底部可见,陈某彪“办理居住证情况首次申办是”“办证日期:2011年8月4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陈某彪在案发时在广州已居住满一年。而目前广州法院办案时,采信外来人员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就是居住证(暂住证)的时间已满一年,至于该证据“来本市日期 2009年10月5日”,是被害人案发后于2011年8月4日办证时自己填写的,“来本市日期 2009年10月5日”更不能证明被害人陈某彪已在广州居住满一年,因此,应对其适用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而不适用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上诉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但本案证明上诉人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对上诉人的有罪指控完全是一派胡言,我们经仔细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对上诉人的指控是错误的,错误起源于侦查之前已事先既定目标嫌疑人,继而有针对地对证人进行启发、诱导取证,为完成任务交差胡乱办案。案发现场的人员与侦查机关均受现场谣传毒害过深,造成对上诉人的错拘错捕,继而在现时的司法体制及司法各有关方面的利害关系下,造成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后果,二审前的司法机关都陷入主观归罪的怪圈难以自拨,本案不断地修正、补强的有罪证据,结果事与愿违,修正、补强的过程中显露了更多的矛盾与疑点,不仅我们了解到本案上诉人确实无罪,本案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其无罪。
不仅上诉人自始至终均未认罪,如果上诉人确实参与了作案,在一审判决徒刑一年半并且已重新获得了自由之下,我们不会累如汗牛、在这无利可图的案件中投入大量的精力,作无谓的争辩,我们坚守的是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底线!必须为了事实和真相战斗到底!敬请二审法院结合我们二审阶段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以及本文新提出的辩护观点与代理意见,依法审理,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还上诉人以清白!
综上所述,本案的有罪证据仅仅是几名控方证人的证言,而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与现场录像不一致,无法得到现场录像或其他证据的印证,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二审公诉人当庭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第一次反映侦控机关比较客观公正的说法。
但是,本案上诉人是无罪的,二审应予以拨乱反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