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10272 学 号:2010210190
美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CFC)”研究培 养 院 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税收学 论 文 类 型:硕士学位论文 论 文 作 者:沈方 指 导 老 师:朱为群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
完成日期:2012年5月10日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沈方 日期: 2012 年 5 月 10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沈方 导师签名:
日期: 2012年 5月 10日 日期: 年 月 日
摘要
摘要
20世纪初美国实行的“延迟纳税”制度致使大量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设立在避税港的公司,并通过对利润的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来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因此美国于1962年通过《收入法案》,在《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中添加F分部并规定: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英文缩略为CFC)的利润中若有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美国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
至今美国CFC税制已有50年的历史,其中经历多次变革与更新,但却始终坚持界定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延迟纳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制定CFC税制的国家均以美国F分部为立法基础,而我国也在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引进了CFC税制。但整体而言,我国CFC税制对延迟纳税的类型界定不完全,存在多处模糊。因此笔者将基于对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和相关文献的研读,将从CFC、美国股东、推定股利、适用例外等关键要件着手,试图对“美国政府如何界定延迟纳税”这一问题做出系统的分析与总结,旨在对我国的CFC立法和实践方面提供可鉴之处。
从整体结构上,本文可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总结。第一章为引言,包括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六章为结束语,将以标题形式简明扼要地阐述笔者对美国CFC税制的研究总结以及对我国CFC税制的具体建议。正文主体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二章至第五章。
第二章主要通过对美国各相关机构的文件与报告的研读来完整地梳理美国CFC税制的立法背景,从而初步分析:美国CFC税制因何原因而产生;美国政府希望通过制定CFC税制达到何种目的;以及美国CFC税制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怎样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主要分析美国CFC税制中的纳税主体。弄清认定CFC和美国股东标准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美国CFC税制是如何判断所有权。因此在深入分析CFC和美国股东的判断标准、判断依据和标准运用前,本章将涵盖三类判断所有权规则,即直接、间接和推定所有权规则。
摘要
第四章将重点分析美国CFC税制中的纳税客体,即F分部所得和投资于美国财产的盈余。F分部所得因其内涵范围广,可大体分为保险所得、外国基地公司所得、与国际联合抵制有关的所得、非法贿赂和回扣、源于与美国交恶国家的所得。其中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又可分为四类。在本章中,笔者将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为基础,对以上各类所得进行具体介绍并辅以实例,最后对其做出系统评析。
第五章主要解决美国CFC税制在实践运用中遇到的两个问题:适用例外与重复征税。为了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和不影响正常的对外投资,美国政府通过制定一些适用除外条款来免除部分CFC和其所得项目受到税制约束。而针对重复征税问题,笔者提出了四类CFC的外国税收抵免问题,并总结美国政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供我国CFC税制的参考。
关键词:反避税 CFC 延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