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6)

2019-05-18 18:05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T?Q?K??A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石料可采储量; K-地质影响系数;

β-松散系数; A―石料生产能力。

五、评估计算年限

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期(对评估基准日后需要补充地质勘查的探矿权)、基本建设期(对新建、在建矿山)以及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时,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计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采矿有效期30年处理,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30年计算。

2.对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出让评估处理,也可按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年限处理。即对矿业权人已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时是按上述有效期年限规定处理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则只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上述处理原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某些特殊情况还需具体分析确定。

第三节 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一、产品方案

产品方案包括矿石开采方案、产品类别和品种构成、产品质量、销售方式以及主要流向等。矿业权评估原则上按矿山公开销售的最终产品进行评估。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原矿,则应以原矿为准;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则应以精矿产品为准;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金属,则应以金属产品为准。选择产品方案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或实际情况,并与该方案的投资及成本费用口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矿石开采方案应遵循矿产资源最有效开发利用原则和资源经济规律,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或实际情况确定。假如技术可行,且矿山设计等或实际情况是首采富矿、高品级矿产、价值高矿种或共生矿,则评估时应按矿山设计等或实际情况确定开采方案(排产方案),不能简单按矿床矿石平均品位品级或不同类型矿石平均混合开采方式等确定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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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选矿、冶炼)技术指标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的采选(冶)技术指标主要包括采矿损失率或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等。主要指标的含义或换算关系综合如下:

采矿回采率=1-采矿损失率

矿石贫化率ρ:在开采过程中,因混入废石和在个别情况下高品位粉矿的流失而造成矿石品位降低的百分率。

废石混入率:在开采过程中,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与采出矿石量的比率。 选矿回收率ε:在选矿过程中,选出的精矿中金属量或有用矿物与原矿中金属量或有用矿物的比率。

产率γ:在选矿过程中,选出的精矿产品量与原矿量的比率。

选矿比(选比):在选矿过程中,原矿量与选出的精矿产品量的比率,即产率的倒数。 冶炼回收率:在冶炼过程中,冶炼产出的金属产品中金属量与其原料--精矿中金属量的比率。

采矿回采率=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设计损失量位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地质品位-采出矿石品地质品位

矿石贫化率=

采出矿石品位=地质品选矿回收率=位??1-矿石贫化率=?

)产率?精矿品位原矿品位产率?精矿品位地质品位?(1-矿石贫化率

矿业权评估采选(冶)技术指标的选取,原则上依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按照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确定。对拟建、在建矿山,原则上可依据反映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数据确定;对生产矿山,应依据设计规范等,以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对矿山实际生产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后合理确定。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矿井开采的(正常块段、非压覆区)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厚煤层(大于3.5米)不应小于75%;

中厚煤层(1.3米—3.5米)不应小于80%; 薄煤层(小于1.3米)不应小于85%。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80%。 对煤炭矿井开采的“三下”压矿和临时矿柱,应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炭工业设计矿井设计规范,2005)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等设计的采矿回采率计算采矿损失。对采用条带法开采的,推荐采矿回采率30%~50%。

根据设计规范,金属矿露天开采的采矿损失率一般为5%左右,矿石贫化率一般为5%~10%。金属矿地下开采主要采矿方法的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参见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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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 金属矿地下开采各种采矿方法的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推荐指标 采矿方法 全 面 法 房 柱 法 分 段 法 阶段矿房法 浅孔留矿法 深孔留矿法 长壁陷落法 分段崩落法 阶段崩落发 充 填 法 损失率(%) 5~12 8~15 10~12 10~15 5~8 10~15 5~15 15~20 15~20 <5 贫化率(%) 5~8 8~10 7~10 10~15 5~8 10~15 5~10 15~20 15~20 <5 备注 资料来源:地矿部矿管局等合编《国务院有关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现有规章选编》,西北工业

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出版

第四节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是矿业权评估中的主要参数之一。计算销售收入的两个关键参数是产品价格和产品产量。

为了简化计算,矿业权评估中一般假设矿山企业当年生产的产品当年能够全部售出并收回货款,即年产品销售量等于年产品生产量的产销均衡原则。

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产品,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也与主产品一起进行销售收入计算。

一、销售价格

根据现行税法和财会制度,国内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 销售价格是产品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不能是企业内部结算价格。需要注意的是,产品销售价格与交货地点有关,每种价格都有相应的交货条件,产品交货条件不同其售价也不同。此外,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与产品生产相对应的投资、成本费用口径一致。

市场价格的确定,应有足够的市场信息资料,对市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选择一定时期的市场价格作为产品销售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分为离岸价、到岸价和离岸加运费价。不同价格形式,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及风险是不同的。

销售价格的取值依据一般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资料;企业的会计报表资料;市场收集的价格凭证;国家(包括有关期刊)公布、发布的价格信息。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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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评估报告中应该详细陈述产品价格参数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二、销售收入计算

根据生产能力、采选(冶)技术指标等计算各种产品产量(即销售量);根据各种产品产量及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即:

年销售收入=Σ(年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矿产品种类多、规格繁杂,计价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在进行销售收入计算时,应注意品位、品级、规格与计价标准相一致。

各类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公式分述如下: 1.金属矿产品 (1) 以原矿价计算

Sq?Qy?Py

式中:Sq —销售收入;

Qy —原矿产量; Py—原矿产品价格。

(2) 以精矿量价格计算

Sq?Q?Pjs?Qy???Pjs?Qy?????js?Pjs?Qy??0??1???????Pjs

式中:Qjs —精矿产量;

Pjs —精矿价格; γ —精矿产率;

α —采出矿石品位即入选原矿品位; α0 —地质平均品位; ρ —矿石贫化率; ε —选矿回收率; β —精矿品位。

(3) 以精矿金属量(含量)价格计算

Sq?Qjs???Pjj?Qy?????Pjj?Qy?????Pjj?Qy??0??1??????Pjj

式中:Pjj —精矿金属价格 (以含量计)

需要注意的是,①对于有共伴生多组分矿产的,精矿产品可能有多种,应分别计算各精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如铅锌矿伴生银,若其选矿产品铅精矿和锌精矿含银均达计价标准,应分别对铅精矿含银和锌精矿含银计算销售收入。②对某些精矿产品中可能有多种可计价的有用组分的,应分别计算精矿中各有用组分的销售收入。如铜精矿,除铜精矿含铜计价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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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金、含硫均达计价标准,应分别计算铜精矿含铜、含金、含硫的销售收入。

(4) 以冶炼金属产品价格计算

Sq?Qs?Ps?Qy??????y?y?Ps?Qy??0??1???????y?y?Ps

式中:Qs —金属产品产量;

Ps —金属产品价格; εy —冶炼回收率; βy —金属产品品位。

2.非金属矿产品 (1) 一般非金属矿产品

Sq?Qy?Py

Sq?Q(2)煤矿产品

销售收入=∑不同牌号煤产量×不同牌号煤价格 (3)石材产品

按荒料计: 销售收入=荒料产量×荒料价格

=原矿产量×成荒率×荒料价格

按板材计: 销售收入=板材产量×板材价格

=原矿产量×成荒率×板材率×板材价格

js?Pjs

第五节 投资

一、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指评估基准日后的地质勘查投资。当矿床勘查程度尚不能满足矿山开发要求,探矿权流转之后需要进一步做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考虑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估算方法:一是详细估算法,依据下一步勘查方案或施工设计,估算勘查工作量,依据现行预算定额或有关价格规定估算勘查投资;二是单位储量勘查成本法,根据各勘查阶段单位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成本的统计数据(全国统计数据或本地区统计数据),结合被评估探矿权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后估算。

在安排后续地质勘查投资现金流出时,应根据下一步勘查方案或施工设计设计的工作进度或类比类似矿床勘查周期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金三部分组成项目的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称为建设投资总额或建设工程总造价(简称总造价),它是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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