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8)

2019-05-18 18:05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常用流动资金估算参数见表十三:

表十三 流动资金参数表

项 目 应收账款 外购材料 外购燃料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现 金 应付账款 年经营成本 年外购材料费 年外购燃料费 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年工资及福利费+年修理费+年其他制造费用 年经营成本 年经营成本-年外购直接材料费-年修理费 年外购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基 数 内 容 周转次数 9~12 4~8 6~12 10~24 10~24 10~24 9~12 资料来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经济评价手册》 矿业权评估中,统一按流动资金总额的70%为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期短期贷款), 流动资金总额的30%为自有资金。

矿业权评估中,流动资金在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

例如,某矿评估设定2007年7月生产达产,则评估时应在2007年(7月)投入全部流动资金(达产负荷100%)而不是50%;又例,某矿评估设定2008年开始进入试生产,2008年生产负荷50%、2009年生产负荷75%,2010年开始达产,则评估时应在2008年投入50%的流动资金,2009年投入25%的流动资金(追加25%的流动资金、2009年占用75%流动资金),2010年再投入25%的流动资金(追加余下的25%流动资金、2010年占用全部流动资金)。

第六节 成本费用

一、总成本费用的内容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编制方法分为“制造成本法”和“费用要素法”,两种方法是从不同角度(生产环节或费用要素)归集成本费用,估算的成本费用总额相同,所不同的是各科目的计算范围。对同一评估项目,不论是采用“制造成本法”还是采用“费用要素法”,其估算的总成本费用结果应是一致的。矿业权评估中要根据实际资料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法(不要轻易变换编制方法,以避免造成重算和漏算),一个评估项目不能两种方法混用。

1.按照“制造成本法”分类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也称制造成本,包括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的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及动力费、直接人工费(工资及福利)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成本也称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统称为期间费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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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当期发生的必须从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产品销售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产品、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按照“费用要素法”分类

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

+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二、经营成本的内容

矿业权评估中,经营成本为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摊销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以及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

-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 经营成本是现金流量分析的重要依据之一。现金流量计算与会计成本不同,按照现金流量的定义,只计算现金收支,不计算非现金收支。折旧费及摊销费等只是项目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不是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流出。

三、矿业权评估中成本费用的选取

矿业权评估中成本费用的取值可依据或参考:矿山企业会计报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定额标准或计费标准信息等。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为原则合理确定成本费用参数。

生产矿山的矿业权评估,选取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成本参数时,一般选择一个年度左右的成本费用的平均值经分析后合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设计的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时,其设计的成本指标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也含有增值税,评估时应相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含税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1+17%))。

(一)“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1.外购材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燃料以及热力、电力等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指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生产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以及按上述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为相应职工工资总额的14%。

4.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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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表十四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制造成本法”)

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5.1 1.5.2 1.6 1.7 1.8 1.9 2 2.1 3 4 5 6 成本项目 生产成本 (∑1.1~1.9项) 外购材料 外购燃料及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 折旧费 维简费 其中:折旧性质的维简费 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井巷工程基金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修理费 其它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其中:(后续地勘投资的)摊销费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总成本费用 (1+2+3+4项) 经营成本 (5-1.4-1.5.1-1.6-2.1-4项) 20××年 20××年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矿业权评估中,为简化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企业的全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计算折旧费,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

(1)折旧费

①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

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矿业权评估中,考虑到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更新资金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评估计算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进行,即固定资产按折旧年限计提完折旧后,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开始按其上一时点(上一年或上一月)相等折旧额连续计入各年总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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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但国家为了税收管理需要,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矿业权评估中确定折旧年限应遵循财税制度的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应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原则上可分类按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20~4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8~15年,依据设计或实际确定合理取值。

(2)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井巷工程费)

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井巷工程费)均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目前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4]324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矿山)等。

理论上,维简费(含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不完全等同于折旧,其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二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包括解决开拓延伸、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治理安全隐患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但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如何确定历来是一个难题。

矿业权评估中,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统一如下处理:

① 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

②对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对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维简费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列入经营成本(但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③ 对于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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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

5.修理费

指各生产单位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制造费用

指生产成本中除上述各项成本外的其他成本。 7.管理费用

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矿业权评估中管理费用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评估计算的折旧费一般是以企业计提折旧的全部固定资产为计提折旧的基数计算折旧费,并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所以,评估采用的管理费用中应将企业财务报表的管理费用中包含的折旧费扣除。

(2)除评估基准日后投入的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可进行摊销外(列入摊销费),其他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不进行摊销计算,所以,评估采用的摊销费中除列入后续地质勘查投资的摊销费外,应将企业财务报表的管理费用中包含的其他的摊销费扣除。

(3)原则上应剔除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和非经常性发生的费用。

(4)由于评估采用的价格可能与设计等不同,或生产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预交待抵扣或缓交等原因,设计等或矿山实际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能与按规定标准计算的不一致,因此,评估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相关规定标准重新计算(回采系数按1)。

8.营业费用(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矿业权评估中,①营业费用取值应与产品方案、销售价格口径一致。如企业产品既有内销也有外销,矿业权评估中采用外销方案和价格,则应参照企业单位产品外销费用,计算评估采用的全部产品销售费用。②由于评估计算的折旧费一般是以企业计提折旧的全部固定资产为计提折旧的基数计算折旧费,并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所以,评估采用的营业费用中应将企业财务报表的营业费用中包含的折旧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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