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道路级别 高层建筑后退距离(米)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建筑高度(h) h≤50米 50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4-3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后退距离(米) 道路级别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15 20 20 15 20 25 15 25 25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7)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8)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1.8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4.4 围墙退让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8 4.5 地下建筑退让 (1)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少于5米。 (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4.6 建筑退让绿地绿线 (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2)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米。 (3)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最大值进行控制。 4.7 建筑退让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表4-4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KV) 1~10 35~110 150~220 建筑后退距离(m) 5 10 15 330~500 20 9 (3)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 4.8 建筑退让铁路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退让铁路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设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应不大于3米。 (5)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4.9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 米; (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 米; (3)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15 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 米。 10 4.10 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11 第5章 容积率核算 5.1 住宅建筑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2米(含3.2米)。标准层层高超出3.2米的部分,按每3.2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5.2 商业、办公建筑 (1)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含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含4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3.6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5.3 建筑附属物 (1)阳台 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设备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 A阳台的顶盖不能覆盖底板的2/3,不计算建筑面积;覆盖底板超过2/3时,按实际覆盖底板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B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超过1.5个层高的,视为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C进深超过1.8米的不封闭阳台,1.8米以内按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 D 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