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飘窗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6米、飘窗净高不得大于2.2米、室内外高差不低于0.45米,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得大于0.6米、设备平台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45米、设备平台长度不得超过房间开间宽度(或阳台宽度)的2/3、设备平台与室内高差不得低于0.1米。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5)地台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4 地下空间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超过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5 地面停车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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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6 其他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等本通则未作规定的其它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5.7 不计算容积率面积范围
(1)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2)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其中有围合的部分按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做他用或出售、出租。
(3)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教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不计入容积率。
(4)地下室有顶棚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8 本条款未明确部分按“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执行。 5.9 测量误差
在规划核实时,其误差范围应符合公式0.08S+0.006S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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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停车配建
6.1 配建停车场(库)
(1)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照表6-1执行;综合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2)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通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3)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4)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表6-1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臵标准
建筑类型 住普通住宅(含公寓) 商务办公 旅馆、酒店 商业零售 专业批发市场 体育场馆 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综合医院 工业厂房 仓储物流 游览场所 学校 市区公园 城郊风景区 中小学校 宅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计算单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名师生 非机动车 1.5 2 4.0 0.1 7.5 6.0 20 5.0 1.5 3.0 1.0 1.0 8 10 30 50(中学)15(小学) 小型汽车 1.0 0.2 1.0 1.0 1.0 0.6 3.0 3.0 0.8 0.8 0.2 0.4 5 8 20 0.4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 5 注:①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③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④ 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⑤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6.2 住宅小区停车场(库)
(1)住宅小区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
(4)停车场(库)车位尺寸,按照小汽车泊位2.4米×5.3米进行设置。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5)“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算。
6.3 机械式停车设施
(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商业、办公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30%。
(3)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9米。
6.4 停车场出入口设臵
(1)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2)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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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
(2)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第7章 绿地控制
7.1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臵绿化隔离带;
(5)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绿地率应高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6)小区内底层院落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7.2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表7-1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m) h≤1.5 1.5<h≤24 有效系数(N) 1.0 0.3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