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一条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第六十二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第六十七条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第六十八条
58、法律责任中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些? 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第六十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第六十一条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第六十二条
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第六十三条
以下适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
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第七十条
②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第七十二条
③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第七十三条
④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七十四条 ⑤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第七十
五条
⑦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第七十七条 59、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答:
1)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
2)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政处罚程序按一般程序进行: ①对应当立案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法规处初审。
②立案后应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当事人及证明人的询问,应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调查,应填写《现场勘查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 ③调查完毕,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先报站领导签认后,连同案件材料报局法规处。 ④执法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有《送达回执》
⑤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按听证程序进行。 [3]、[57]
60、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 61、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62、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是什么? 63、郊区工程中哪些应由市站监督?
64、什么叫工程质量抽测和监督抽检?什么情况下应进行监督抽检? 65、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点?
66、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筑工程如何办理监理注册手续? 67、什么叫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方案应由谁制定和审批? 68、质监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69、收到不合格报告应如何处理?
70、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71、工程建设中谁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真实性负责?谁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结论负责?
72、已使用工程”如何验收备案? 73、桩基检测合同备案程序有哪些?
74、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75、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是什么? 7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有哪些? 77、什么叫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方法? 79、谁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部门?
80、房屋在交付验收后出现了质量缺陷,业主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81、对投诉的质量问题,甲方、业主不予解决,如何进一步投诉或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82、什么是商品住宅的“两书”?为什么要向开发企业索要“两书”? 83、为什么会产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84、为什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有时还会发现质量通病? 85、目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主要有哪些?
86、房屋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通病,如何进行确认和鉴定? 87、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是否合格? 88、如何查询工程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
60、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 答: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8]1.0.3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整改,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52]第7.14条 61、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答: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2]第六条 62、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是什么? 答: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6] 63、郊区工程中哪些应由市站监督? 答: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6]第三条
省辖市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以下工程不属于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辖区内监督范围: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在七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3)厂房跨度在21米以上的工程;
4)小区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15]2.7条 2.5条 64、什么叫工程质量抽测和监督抽检?什么情况下应进行监督抽检? 答:
1)监督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运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健部位的主体质量或材料进行随机抽测。[8]5.0.1条5.0.6条[15]8.1条
监督抽检: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5.0.9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监督抽检: ①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②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监站而未通知的; ③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质量监督站备案的; ④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⑥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的;
⑦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或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⑧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
⑨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20]第五条
65、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点?其应设部位和工序需突出哪些内容? 答: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作业面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15]7.4条 需突出如下内容:
1)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施工方案等;
2) 钢筋制作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砂浆及砼配合比及计量情况,砂浆、砼强度及评定,结构外观质量、监督抽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及几何尺寸、砌体组砌方法、接槎处理;
3) 钢结构:原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进场记录、焊接、扭矩复验报告,一、二级焊接探伤报告、安装质量、验收记录涂装外观和质量记录; 木结构: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防护处理、构件制作、联结质量、验收记录; 4)幕墙:埋件质量、构件节点联结、防火、防雷处理、板材安装、固定、周边处理、验收记录、原材料与性能检测报告。[15]7.6条
66、什么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筑工程如何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答:
1)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建筑工程质量办理监督注册的程序:
①建设单位到质监站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每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如果是高层建筑或有暖通工程、电梯工程的一式四份。 ②建设单位依据表中要求逐项填写,并加盖法人公章。
③建设单位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文件送交质监站审核,符合要求后,根据工程预算价按规定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④交费后,质监站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质监申报专用章,确定实施监督的科室。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质监站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①岩土工程勘察审查的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按规定不需要审查的,应提供勘察和设计单位等级证书); ②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③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④其它需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