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基本常识(6)

2019-05-18 23:11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宁财综[2001]767号、宁价房[2001]330号文收取(市区按工程安装工作量的1.2‰收取,各县(市)按工程建筑工作量的2.3‰收取),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按实调整。[27]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67、什么叫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方案应由谁制定和审批? 答: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8]2.0.4条 方案编制和审批:

(一)一般住宅和综合楼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质监人员编制签发。

(二)八层至三十层高层建筑工程及有三个及其以上安装分部的综合楼工程和一般工业厂房工程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三)一级建筑物的质量监督方案由科室领导会同质监人员编制完成后,报站分管领导审批。[58]

68、质监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

质量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以便立即改正;对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要求建设单位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委托的政府部门查处。[37]第48条释义 69、收到不合格报告应如何处理? 答:

1)综合科收到不合格报告单后应立即登记并送相关科室。 2)主任工程师登记并安排责任监督员进行调查。

3)责任监督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复检。若构成质量问题(事故)的,应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综合科备案。若不构成质量问题(事故),报主任工程师审核登记后将相关资料和结论报综合科。 4) 综合科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并归档。

5) 监督抽检报告不合格的应按本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5]六 70、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答:

1) 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④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单位已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⑤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已收集完整,监理(建设)单位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 ⑥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⑦有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⑧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⑨发生过质量投诉或质量事故的已处理完毕,投诉已结案,质量事故已形成处理报告。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49]第5条、[29]、[60]5.0.4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子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0]

71、工程建设中谁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真实性负责?谁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结论负责? 答:

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分包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报总包施工单位进行汇总。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结论负责。[61]3.2.2

72、“已使用工程”如何验收备案? 答:

“已使用工程”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 1)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已使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

2)对建设单位构成违法、违规的的事实质监站应进行调查取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违规行为。

3)建设单位对用户逐户进行回访,并按统一表格填写回访记录。

4)已使用房屋存在擅自变更设计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变更部分予以确认,并出具设计鉴证。

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需提交具备二级水准乙级测量资质以上的测量单位所出具的已使用房屋近期的倾斜观测和周期不少于三个月的沉降观测报告: ①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已交付使用的;

②桩基、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未经质监站监督的;

③使用期间因周边设施的施工可能对已使用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 ④房屋外观有严重缺陷(如倾斜、开裂)的。

6)对房屋外观有严重缺陷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严重不完整的已使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成立专家组,通过对工程实物的检查和资料审查,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进行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报送质量监站,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对需要进一步处理或检测的,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和检测方案,处理或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7)已使用工程资料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要求整理,如出现上述第6条情况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整理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已使用房屋建筑工程资料核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整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抽查。 8)已使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按一般工程验收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53] 73、桩基检测合同备案程序有哪些? 答:

1)由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制定桩基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检测数量。

2)建设单位和具有有效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桩基检测合同。

3)建设单位填写《桩基工程检测方案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章。 4)建设单位在桩基检测前,将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设计图纸、地质报告、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等有关资料报质监站备案。

5)质监科对桩基检测方案进行初审,并填写《质监科对桩基检测方案的意见表》。对完全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或不完全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但符合站内有关规定的送备案科注册备案。对不满足规范、文件的要求以及站内有关规定或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在规范基础上增加检测的,应先上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备案。

6)备案部门对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备案。 7)桩基检测合同未经质监站备案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测。[28]

74、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4)工程质量勘察检查报告(勘察单位) 5)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10)规划许可证(正本) 11)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2)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8)人防工程验收证明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登记表 17)工程检测、检验报告登记表 19)《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20)其它文件 [36]

75、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是什么? 答:

1)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2)参加验收的责任主体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各责任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结论,当参加验收的各责任主体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形成经各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各责任主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29] 7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有哪些? 答: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备案表》,并加盖有效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携带《备案表》及规定的文件材料,向备案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4)备案部门对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5)初审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对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复审。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出《重新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重新申请备案; 6)复审符合要求的工程,备案部门报有关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加盖有效公章,通知建设单位领回《备案表》。[23] 77、什么叫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 答: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所确定的期限。自2000年6月30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方法? 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人均可以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宿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来访、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法进行投诉。 79、谁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部门? 答: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部门是本市、区、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我市目前设立的投诉部门有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投诉电话:84498310;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电话:84595754。

80、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缺陷,业主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对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还可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建设者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请求督促处理。此外业主还可通过司法诉讼等到途径进行申诉。

81、对投诉的质量问题,甲方、业主不予解决,如何进一步投诉或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答:

诉讼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最终途径。当双方协商、调解均无果后,购房户可以向法院起诉。 82、什么是商品住宅的“两书”?为什么要向开发企业索要“两书”? 答:

商品住宅的“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从法律角度向消费者承诺,保证了住宅房屋的各个部件的保修期限、保修地点及保修电话。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住宅房屋。

“两书”的出台,使消费者明白了如何正确地使用房屋,避免因不正确的使用而使房屋结构及部件遭到破坏,延长了房屋的使用寿命,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83、为什么会产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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