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4)

2019-05-24 08:38

国际法案例(五)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

1955年7月27日,一架以色列艾尔阿尔航空公司的民航机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和以色列的黎达之间作定期商业飞行,因未经许可进入保加利亚的领空,被保加利亚边防战斗机击落,乘客(包括各国国籍的)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以色列在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赔偿问题的努力失败后,于1957年10月16日向国际法院起诉。以色列于1956年10月3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保加利亚王国在1921年7月29日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声明无期限地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该声明于1921年8月12日批准)。

对保、匈、罗和约的解释问题(咨询意见)

1947年2月10日以同盟国为一方,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为另一方缔结了和约。和约规定,有关和约的解释和执行问题的争端应提交混合委员会仲裁解决。混合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一名委员和双方同意接受的第三名委员组成,第三名委员若不能在一个月内指定,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

1949年4月有关保加利亚、匈牙利遵守人权规定的问题提到了联合国大会,联大通过决议对上述问题表示深切关注,并提醒两国注意它们与同盟国缔结的和约中它们的义务,包括合作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义务。

1949年10月22日,联大收到一些国家对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三国关于人权方面的指控,三国驳斥了这些指控,并拒绝派代表参加根据和约组成的委员会以解决争端,理由是它们没有这样做的法律义务,联大于是决定将下述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在这三国和些同盟国及联系国之间的往来外交文书是否揭示了这些争端属于和约中解决争端条款适用的范围?

2、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这三国是否有义务执行和约中解决争端的条款,包括指定它们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条款?

3、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法院发表咨询意见30天内还未指定代表,联合国秘书长是否就有权指定委员会中的第三名委员?

4、如果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样组成的委员会是否有权对解决争端做出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决定?

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案 (几内亚比绍诉塞内加尔)

1960年4月26日,法国和葡萄牙以换文的形式缔结了一个协定,划定了塞内加尔和几内亚省的海上边界。塞内加尔和几内亚比绍独立后,对它们之间的海域划界发生了争端。塞内加尔认为1960年的协定是有效的,几内亚比绍对该协定的有效性持异议,坚持两国海上边界不应该按协定划分。

1985年3月12日,双方缔结了一个仲裁协定,将该争端提交仲裁法庭解决。仲裁协定规定,仲裁法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应对两个问题做出决定:1、1960年的协定及有关的海上边界在几塞两国关系上是否有法律效力?2、如果无效,两国间的海上边界线在何处?裁决应由法庭全体参加做出,有关一切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决定都由仲裁法庭多数决定。在结案以前应将裁决通知两国政府,该裁决应包括在地图上划出边界线,裁决应说明做出裁决的全部理由。

仲裁法庭最后以两票赞成(包括庭长的一票)一票反对通过了裁决。仲裁法庭裁定1960

年协定是有效的,对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加尔有法律效力,该协定应根据缔结协定当时有效的法律来解释。1960年的协定没有划分当时不存在的海域即专属经济区、渔业区等,不论其名称为何。对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是划分了界限的。由于对第一个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仲裁法庭认为对第二个问题无须回答,也不需要在地图上划出边界线。

在仲裁裁决之后庭长附了一项声明,意在把第一个问题表述得更清楚些。他认为该协定在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尔之间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方面是有法律效力的,在专属经济区或渔业区方面没有法律效力。对第一个问题一半肯定、一半否定就使法庭可以对第二个问题做出回答。

1989年7月31日仲裁法庭宣布了裁决,但仲裁法官戈罗斯未出席。裁决宣布后,几内亚比绍的代表当场指出该裁决未满足仲裁协定的要求,保留该国对该裁决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立场。1989年8月23日,几内亚比绍在国际法院对塞内加尔提起诉讼。

几内亚比绍要求法院判定并宣告:1、1989年7月31日的裁决不成立,因为同意仲裁裁决文本并成为多数的两个仲裁员之一在裁决上附加了声明,表达的观点与表决通过的意见相矛盾。2、仲裁法庭未回答仲裁协定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而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就意味着需要对第二个问题给予回答。而且该裁决也不符合仲裁协定的规定,仲裁协定要求用一条线对整个海域的划界做出裁决,并在地图上记录这条线。裁决也没有对未这样做说明理由,因而该裁决是完全无效的。3、塞内加尔政府因此不能要求几内亚比绍政府执行所谓的1989年7月31日的仲裁裁决。

塞内加尔反对几内亚比绍的上述观点,要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该裁决为有效,对两国有拘束力,两国有义务予以执行。

挪威公债案(法国诉挪威)

挪威在20世纪初期在法国发行公债,这些债券上载有一黄金条款:公债本息到期时可以兑取黄金或与黄金等值的其它货币。1914年挪威停止用黄金支付,只用挪威货币偿还债券。1923年2月15日挪威制定的一项法律还规定:当债务人合法地同意用黄金支付以挪威克郎表示的金钱债务,债权人拒绝接受依债券的票面金价支付挪威钞票时,银行被免除将挪威钞票依其票面金价进行兑换的义务有多长时间,债务人就可以要求延长多长时间付款。在1925年至1955年间,法国政府一直试图与挪威解决此问题。法国认为不能依单方面的决定来对抗外国的债权人,并要求挪威承认法国这些公债所有人主张的权力。挪威政府不准备同意法国政府提出的各种国际解决争端的建议,坚持债券所有人主张的权力是在挪威国内法院管辖的范围内,并且只涉及挪威法的解释和适用。法国的公债持有人不肯将案件提交挪威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于1955年7月6日将这一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示法院判决这些公债只能用它们的黄金价值来偿还。

挪威对该案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挪威主张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解决提交给它的争端,法院只能受理单方请求审理的属于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所述的4类法律争端和有关国际法的争端。挪威认为这些公债契约受国内法调整而不受国际法调整。此外,挪威指出法国在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中做出一项保留:“本声明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争端。”挪威认为,根据规约第36条第3款中和挪威接受法院强制管辖声明中所含的相互原则,挪威有权援引法国对它的承诺加予限制。挪威确信该争端是在国内管辖的范围内,因而请求法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拒绝法国的请求。

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美国在1946年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

制管辖权的声明,在两年期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

4月9日尼加拉瓜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的责任的争端对美国提起诉讼。尼加拉瓜要求国际法院宣布,美国违反了它根据若干国际文件以及一般和习惯国际法对尼加拉瓜承担的义务,并宣布美国有责任立即停止所有对尼加拉瓜使用武力,侵犯其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动,和对在尼加拉瓜从事或反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的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支持。起诉书也要求法院宣布美国有义务赔偿尼加拉瓜由于所说的违反行动对它造成的损害;并强烈要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

尼加拉瓜确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端双方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美国1946年8月26日的声明和尼加拉瓜1929年9月24日的声明。

美国反对法院受理尼加拉瓜的申请,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口头辩论中,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立即中止进一步的诉讼活动,把此案从法院的受害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在确认争端双方分别于1929年和1946年发表的声明有可能提供法院管辖权的根据的前提下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

11月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的初步审理阶段,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比1做出了肯定判决。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

关于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的试用问题

罗马尼亚公民马兹路于1984年当先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并被任命为该小组委员会的专题报告员。他应在1987年8月的小组委员会上提交关于“人权和青年”的报告,但是他既未出席该会议也未提交报告。罗马尼亚常住联合国总部代表团告知马兹路的身体不好,小组委员会于是将讨论他的报告的日期推迟到1988年,尽管他的任期本应于1987年届满,但他仍未出席该会议,而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中心和联合国布加勒斯特中心于他联系的努力受到罗马尼亚当局的抵制。马兹路本人通知联合国负责人权的副秘书长,他未接到中心的信,罗马尼亚当局不准许他去日内瓦,让他谢绝提交他的报告,并对他及其家属施加压力。联合国要求罗马尼亚给予马兹路必要的便利,以使他能够完成专题报告员的任务,但未获成功。后来联合国秘书长也曾发出照会指出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适用于马兹路。但罗马尼亚否认上述公约对马兹路的适用,也不对其予以协助。由于罗马尼亚当局不合作,小组委员会要求秘书长援引《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执行使命期间,包括为执行其使命在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内,应给予为独立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将此事交给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交给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赔偿判决的效力问题

1952年联合国秘书处的11名工作人员被秘书长解雇。他们诉讼到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庭裁判给他们179420美元的赔偿。秘书长请求大会补充这笔数额的拔款。联大第5委员会(行政和预算问题)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在联合国第5委员会就拔款事项的辩论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大会于1953年2月9日通过了决议,决定将下述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根据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和其它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大会是否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行政法庭做出的关于给予一个未经其同意而终止其服务合同的联合国职员赔偿的裁

决?

2、如果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大会能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的主要根据是什么?

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威胁或使用是否合法的 咨询意见

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塔蒂奇案

塔蒂奇曾是前南斯拉夫的一个波斯尼亚――塞尔维亚咖啡店的老板,做过日本武术教练和业余交通警察,是1995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控诉的51名在前南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责任者之一。他以在前南境内犯有灭种族、谋杀、酷刑的嫌疑在德国被捕。由于该案涉及前南刑事法庭检察处正在调查的大案之一,前南刑事法庭向德国政府正式提出德国法院将该案移送前南刑事法庭管辖的要求,并于1995掯3日对塔蒂奇提出公诉书,指控他在奥马斯卡集中营里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1995年4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批准了“与前南刑事法庭合作法”,并于4月18日将他移交前南刑事法庭管辖。

塔蒂奇到案后,对前南刑事法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法庭于1995年7月25日至26日对他的反对主张进行了审理,并于8月10日做出初步判决,驳回了他的反对主张,肯定了法庭的管辖权,1997年5月7日做出判决。

“露西坦尼亚号”案

露西坦尼亚号是英国船舶公司的一艘邮轮。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于1915年5月7日该船在离爱尔兰海岸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中,船头爆炸,仅15分钟就沉没了,船上乘客近2000人,约1200人遇难,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的美国公民。船舶被击的地点是在德国于1915年2月4日宣布的“战略水域”之内。德国在宣布该水域时曾声明“将尽力摧毁一切在此战略区内的敌国商船”,作为对英国在1914年11月3日宣布设置“军事区”的报复。

美国在1915年2月1日曾发照会抗议德国设置战略区的行动,照会中声明美国将保留它

的船舶和国民在公海上的权利。

卓长仁劫机案

事实: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六名持枪歹徒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并将服务员王永吕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机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投降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

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和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到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将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长沈图率民航局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团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飞机上的乘客(除三名日本乘客返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平森求偿冲裁案 (法国诉墨西哥)

事实: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0年至1917年墨西哥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915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了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以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他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由于在墨西哥革命中,其它一些法国人或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因此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签订了一项条约,规定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求偿委员会”,以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

特莱尔冶炼厂冲裁案 (美国和加拿大)

事实:特莱尔厂是北美洲最大的冶炼厂,位于英属加拿大的哥伦比亚,该厂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加边界,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使该州的农作物、森林、草原、牲畜、建筑物遭到了大面积的损害。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联合委员会解决。1931年,该委员会报告说,至1932年1月1日加拿大冶炼厂所造成的损害将达35万美元。加拿大政府表示同意给予美国35万美元的赔偿,但美国拒绝了委员会的建议。1935年4月15日,两国达成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问题交由冲裁法庭作永久性的解决。

国际法案例(三)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

事实: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项法令,规定凡生于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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