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瑞典、芬兰核废物管理概况
目录
前言
1.美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 1.1高放废物(HLW) 1.2铀、钍矿尾料 1.3低放废物(LLW)
1.3.1低放废物的定义和分级
1.3.2能源部低放废物(DOE LLW)简况
1.3.3美国商业LLW管理简史和国家LLW政策法案出台背景 1.3.4美国各州有关LLW处置的联合协议
1.3.5美国已关闭、仍营运和拟建的LLW处置场 1.3.6美国对放射性材料的监管办法 1.3.7历年送交商业处置场的LLW数量 1.3.8美国商业LLW处置场计费办法 1.4美国核电厂退役基金监管 1.4.1核电厂退役的基本概念 1.4.2法规规定的退役费保证额度 1.4.2.1最低保证额度 1.4.2.2调整因子
1.4.2.3退役基金最低保证额的原始出处
1.4.2.4从1986年到2002年美国核电站退役费实际调整幅度 1.4.3退役基金财务保障机制
1.4.3.1退役基金的财务安排方法要为NRC所接受 1.4.3.2法规规定了较完善的监管过程
1.4.4对NRC监管退役基金有效性的独立评估
1. 5美国高放废物基金和退役基金在国家财税制度中的差别
2.瑞典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 2.1瑞典核电厂 2.2核废物基金 2.2.1参考资料 2.2.2法律框架
2.2.3瑞典核废物基金涵盖范围 2.2.4瑞典核废物基金的历史演变 2.2.5基金的财务流程
2.2.6核废物的基金总需求和筹集情况 2.2.7电力公司年报中反映的废物基金 2.2.8核废物基金分配分析 2.2.9乏燃料管理费用单价估计
2.2.10退役费与美国退役基金最低保证值对比 2.3瑞典与核废物管理相关的政府监督部门和机构 2.3.1瑞典核电检查局(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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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瑞典辐射防护研究所(SSI) 2.3.3核废物基金委员会
2.3.4核废物管理咨询委员会KASAM 2.3.5国家核废物处置协调委员会
2.4瑞典乏燃料及废物管理公司SKB AB 2.5瑞典核废物管理工艺路线 2.5.1高放废物的处置 2.5.2中低放废物的处置
2.6瑞典中低放废物处置费估算 3.芬兰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 3.1参考资料 3.2芬兰核电厂
3.3核废物管理原则
3.3.1法律框架 3.3.2法律责任
3.3.3政府行政职能 3.3.4核废物管理基金
3.4芬兰核废物管理的工艺路线 3.4.1乏燃料
3.4.2运行中低放废物的处置 3.5芬兰核电厂退役计划
3.6芬兰核废物管理基金积累情况 4.三国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若干特点 4.1除涉及军工项目外,所有放射性废物管理项目定位为商业行为,而非行政行
为
4.2对商办废物管理项目,国家政府监管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设法从法律
制度上规避商业风险
4.3基金的管理形式与管理办法必须配套 4.4对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的财务风险监管
4.5规避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封闭后无人管的风险
附件1 美国联邦法规:放射性废物陆地处置发照要求(10CFR61) 附件2 国家低放废物处置政策:一个成功抑或一个失败?——NRC五人领导层
成员G.J.Dicus在NRC年会上的演讲(1998年4月14日)
附件3 NUREG-1307 Rev.10废物处置取费报告——在低放废物处置场处置退役
废物费用的变化
附件4 NRC管理导则R.G.1.184:《核动力堆退役》
附件5 美国联邦法规有关动力堆退役费用的规定——10CFR50.75退役计划的
呈报和记录保持
附件6 GAO/RCED-99-75,核法规:为确保核电厂退役基金的积累需要加强监
管——国会附属机构”政府问责局(GAO)”应国会质询所作报告
附件7 运行废物处置费、退役基金保证值和运行废物、退役废物相对比较 附件8 瑞典核废物基金——瑞典核电检查局(SKI) 附件9 瑞典Ringhals核电集团2002年年报摘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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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瑞典OKG AB核电公司2001年和2003年年报综合摘引 附件11 芬兰的核废物管理——芬兰核废物处置公司(POSIVA)
附件12 芬兰Olkiluoto和Loviisa核电厂的核废物管理,2001年度述评——芬
兰核废物处置公司(POSIVA)
附件13 国外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零星数据汇集
附件14 TR-03-11 核电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费用,2003年计划---瑞典乏燃料及废
物管理公司(SKB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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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首先分别介绍美国、瑞典和芬兰三国核废物管理概况,随后文章将对这三个国家该领域的管理制度作一粗浅分析。按上述所给任务要求,文章着重涉及三国中低放废物的管理,但也略带提及高放废物管理。
据国外资料介绍和笔者分析,核电厂退役产生的中低放废物约为核电厂运行废物的四倍,因此在论述中低放废物管理时也不能不涉及核电厂退役课题。 1.美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 1.1高放废物(HLW) 主要是商业核电厂的乏燃料及军事用途产生的高放废物。这些废物半衰期长,有高危险性。例如衰变10年的一组乏燃料,距其1m远处的剂量率为20000rems/hr,如无屏蔽,在此处停留1.5分钟就达到了致死剂量。此外还要防止发生临界事故。按美国法律规定,HLW要采取深地层地质处置,美国能源部负责HLW处置场选址、研发、建造、运行和关闭工作。2002年7月23日布什总统在国会两院第87号联合决议上签字,标志着尤卡山作为候选场址已获批准。2004年7月9日美国上诉法院又驳回了内华达州反对申诉,至此尤卡山处置场的开发已正式转入NRC的执照审批程序,预计2010年前后接受废物。
按2001年5月美国能源部高放废物处置项目发表的全寿期费用分析报告(DOE/RW-0533),全部高放废物处置项目(军、民两个方面)从1983年到2000年已花费82.3亿美元,从2001年到2119年退役还将花费492.9亿美元,合计575.2亿美元。其中军、民各分别占27.2﹪和72.8﹪。在这575.2亿美元当中,40.4亿美元留作2110年至2119年处置场封闭和退役活动,45.8亿美元作为向地方提供的行政(Institutional)费用。以上数字均以2000年美元币值计算。
该项目向地方提供的行政费用包括以下四种:
(1)与税等同的支付PETT(Payments-Equal-To-Taxes):美国1982年“核废物政策法”授权能源部每一财政年度支付一笔费用给受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其数额按针对能源部商业活动的税率计算。这一规定付予地方政府有权力对处置场固定资产和从处置场选址、开发和运行两方面的各项工业活动收取PETT。但PETT并不是税。它仅仅是“核废物政策法”所规的一种支付。
(2)地方收益Benefits:美国1987年“核废物政策法修正案”允许能源部与内华达州或受影响的印第安保留地签定一份与接受高放废物或乏燃料相关的地方收益协议。该修正案规定处置场所处州或印第安保留地有权从协议签字日起,到处置场退役为止,逐年接受一笔费用。作为该收益的回报,州或印第安保留地放弃不批准选场的权利。
(3)180(C)款资助:“核废物政策法”180(C)款规定能源部应向州政府提供技术资助和基金以培训负责管理乏燃料和高放废物运输的公众安全官员。培训包括乏燃料和高放废物安全运输的程序和应急响应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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