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采油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 图文

2019-05-24 10:54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第一采油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的动火施工作业。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工业动火分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包括: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8.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工业动火等级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集输油(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8.直径小于426mm,大于114mm(含114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动火; 9.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内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7.直径小于114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动火; 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五)对污水处理站场、设备设施、管线动火按照原油生产设备设施动火级别进行划分。

第四章

第五条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必须编写并申报《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施工作业和作业后复查的依据。

第六条 《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安全环保科统一设计,其内容包括: 1.动火级别; 2.生产单位名称; 3.施工单位名称;

4.动火部位名称,另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及逃生路线指示; 5.动火原因; 6.动火时间;

7.动火部位内物质名称及其理化性质;

8.施工方案(工程概况、施工内容、动火范围、施工步骤、动火前期准备情况和安全措施); 9.动火过程的消防戒备情况; 10.施工过程中的应急防范措施;

11.动火过程中的施工动火组织机构及现场监护人员配置;

12.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查签字,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签字; 13.现场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员和安全监督签字的监督记录及动火总结。

第七条 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指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

《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审批程序

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按网上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第八条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新建(未投产)生产区块施工作业中的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二)已投产设施、设备、生产井等情况下动火作业: 1.一、二级动火

(1)一级动火由厂级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经厂级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经油田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批准。《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和第一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区(大队)级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写出《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厂级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厂总工程师和厂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报厂安全、消防部门、第一监督站备案,第一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一、二级动火,动火前由厂主管领导、生产、技术、工程部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组织,第一监督站和安全、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开始后,当施工发生重大变更或进行关键作业时,各相关部门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确认。

2.三级动火,由井区(小队)级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施工单位写出《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由作业区(大队)级主管生产或技术的领导批准,并报第一安全环保监督站派驻监督备案,由第一安全环保监督站派驻监督现场安全监督。

由主管生产、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组织,由作业区(大队)级安全监督和安全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时期的三级工业动火作业需报厂安全部门备案。

4.远离基地的单位需要上一级部门审批的三级工业动火,经上一级部门授权认可后,可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批,自行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但必须从严掌握,并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5.各级动火作业实行网上审批后,施工单位及基层井区(小队)的审查意见继续以手写纸质的形式存在,其它部门的审查由生产单位的安全部门录入到“HSE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单位的固定审批流程,在网上审核。审核结束后,生产单位的安全部门将《作业审批表》打印出来,附于《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作为动火作业的审查依据。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安全职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十条 动火双方单位的责任 (一)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

2.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 3.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安全计划;

4.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并按照动火安全措施严格组织施工;

2.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3.自觉维护甲方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4.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6.发生事故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抢险措施,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3.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的技术交底;

4.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其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双方动火监护人在双方动火负责人领导下,对安全动火负直接监护责任;

3.动火监护人负责检查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4.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5.动火完工后,双方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动火作业负直接操作责任,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2.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责任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3.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动火; 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具、器具; 5.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2.《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后,依据动火作业等级,相关的安全、消防、技术、生产、工程等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对作业中涉及到的生产工艺、工程技术、施工质量以及动火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发现未按《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执行,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时,有权制止施工;

3.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的行为,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后,方准继续作业;

4.动火作业后,必须在《动火作业监督记录》或“动火作业总结”上签字,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必须记录注明。

第四章 动火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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