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业动火作业时限按照“紧缩”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一般情况下, 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的有效作业时间为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重新作业;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的有效作业时间为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的有效作业时间为5天。若遇特殊情况,如果在动火时间内施工作业未结束,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应级别安全部门审批,若作业内容发生变更,还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最后由此次动火作业最终审核人签署动火日期变更意见。
第十六条 《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分别由动火人、监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审批部门及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为动火作业及监督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1.动火时间和动火地点; 2.动火人员到位情况; 3.动火时的天气情况; 4.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情况; 5.动火作业前的准备情况; 6.动火作业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的监测情况; 8.动火作业过程的不符合项; 9.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情况; 10.动火作业总结。
第十八条 动火结束后,《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监督记录》由各级安全部门进行编号存档。一、二级工业动火由厂安全环保科保存相关资料,三级工业动火由生产单位机安组保存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工业动火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2.一份《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3.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关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6.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25%; 7.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8.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9.遇有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10.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和施工单位指定工业动火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总负责人由生产单位动火负责人担任),并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发布的《第一采油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 1、一级、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规范文本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监督记录》规范文本
3、授权委托书规范文本
4、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计划书》规范文本
附件1:
长庆油田分公司
动 火 作 业 计 划
动火级别: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书
动火作业计划书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动火部位 动火原因 用火种类 用火时间 编 写 人 审核人 级 别 动火部位示意图 一、施工方案 1、动火工程概况 2、施工内容和动火范围 3、施工步骤
4、动火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
⑴ 动火部位容器、管线油气清洗、置换、通风情况; ⑵ 动火部位油气浓度检测、化验情况; ⑶ 动火部位与其它设施的间距隔离情况; ⑷ 施工设备、材料准备情况; ⑸ 动火期间其它相关的安全措施;
⑹ 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二、消防戒备
1、计划用消防戒备车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