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多角度搜集和掌握,要求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政策、运用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各方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大量、充分的案头静态分析,考虑各种因素对纳税行为的影响逐步判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实现了由静态分析向动态管理的转变,使各业务环节形成衔接顺畅的有机整体。纳税评估还具有对内监控的职能,通过每月计算机资料的分析,对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户籍变化、政策执行、稽查效果等形成数据,制作报表,推行数据化管理。对在税收评估过程监控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运用专题报告的形式,反馈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行政审批等各个征管环节,既可保证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又可剖析问题,区分责任。同时,也可以把对内发现的问题,引入到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提高考核的科学性,促进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有利于构建新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在相当程度上使原有的对立型税收征纳关系向着新型的统一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方向发展。首先,纳税评估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纳税评估站在征纳双方平等的角度提供人性化服务,纳税人为税务机关提供征税所需的信息、资料、报表和情况,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所需的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等,实现信息的平等传递,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其次,纳税评估强调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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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把所有的纳税人都当成监督打击对象来重罚重处。最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较好的实现了税收的管理职能,而纳税人也较好的降低甚至化解了纳税风险,达到征纳双方双赢。
三、目前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现状 (一)纳税评估工作科技含量不高
纳税评估所属的涉税信息量非常大,就我市而言,目前还没有先进的纳税评估计算机分析处理系统,仅靠人工的比对分析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工作效率低下。想要全面了解一户企业要从企业成立、税务资格认定、分析申报、分析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多个环节入手,按照纳税评估通用指标和特定指标的分析和使用方法,人工提取并计算各项指标,加之纳税评估数据资料可用的和真实的数据资料不充分,还没有全面获取外部其他机关的共享信息,计算机的高效分析和人工判定的灵活性还未发挥出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不高,难度很大,成效不佳。
(二)纳税评估工作专业化不够
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丰富经验,具备案头分析、约谈能力,这些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纳税评估的质量。剖析一户企业,就像医生为病人进行诊断,要经过对其详细的询问和了解病情,依靠本身的经验判断,并要经过先进的诊疗器械进行检验,才能确诊“病因”。医生要具备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利用先进的器械、通过对病人的询问、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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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肉眼检查来完成工作。这几个环节好比我们进行的纳税评估,我们评估人员就相当于医生,经验是否丰富至关重要;询问相当于税务约谈;先进的诊疗器械好比我们的计算机评估分析系统;肉眼检查相当于实地查验;这些环节都相当重要,对每个环节都要重视,但最重要的是医生要有专业水平,也就是我们的整体评估人员要具有专业化水平。在美、日、德等国家,税务审计、评估人员要占到税务机关人员的一半以上,而我们的评估人员不仅缺乏评估专业知识,而且兼任其他更多的工作。如我市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中,因涉及机构、人员等问题,市局没有设立相应的纳税评估工作机构,不便于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基层目前只有两个县区局成立了专门的评估机构(或中心)且人才配备较少,其它县区局虽设有评估岗位,但大都是一人多岗制,没有专业化的评估团队和人员,无法进行行业、专业化分工,评估人员也未接受过专业的系统性的评估技能培训,难以通过纳税评估达到税收监控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方式和税务稽查混淆不清
目前各地对纳税评估的执法方式认识不一,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未能将案头审计与实地检查测算相结合,评估方法单调且缺乏推理性判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评估在“点到即止”还是“继续深究”这个问题上把握不准,很容易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走入“变相稽查”的误区, 评估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税务机关为了把评估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而是找到疑点直接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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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企业只要按照评估人员的要求补缴税款达到一定的税负率等某一个或多个指标就完成了评估任务。第二种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评估任务,评估人员找到企业让企业把以后期间应该确认的收入提前确认,补交一定数量的税款,合乎评估指标要求。第三种是以查代评,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如到企业后采取翻看账簿、凭证,察看合同、清点库存、函调协查等稽查手段责令企业补交税款,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
(四)纳税评估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体制和机制是评估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保证。目前税务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并未给予全面配合和支持,内部和外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未形成有利于评估工作进行的奖励和惩罚机制。评估工作都是带有任务量和考核指标下达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没有权力到各个单位搜集相关信息,评估信息化共享系统欠缺,评估人员难以方便、快捷获取有用信息。同样,本单位其他部门将发现的疑点和异常情况,例如申报征收、金税数据比对等方面发现纳税人的异常纳税情况也未共享传达给评估人员,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制度,信息量的缺乏严重制约着纳税评估的工作质效。
四、纳税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纳税评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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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虽然指出,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然而到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没有明确说明;其次,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尚未解决纳税评估的程序问题。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工作是一个人就可以开展?还是必须两人以上等等?纳税评估应按什么方式及程序,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税务部门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己工作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纳税评估在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犹豫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或左或右或交叉,具体操作尺度很难准确把握,还出现了评估与管理、稽查的误解、摩擦;再者,纳税评估报告及底稿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而且其评估文书复杂而不规范,可操作性差。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而纳税评估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现有程序也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因此纳税评估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值得怀疑。
(二)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运用水平不高
首先,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到诸多限制,现有技术手段低下,信息共享与交流很难比较顺畅的实现,造成现有的信息量严重不足。例如CTAIS系统、金税系统与征管辅助系统之间的数据核对就比较困难,更谈不上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能力,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确认、整理和公开,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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