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落脚点无非是企业的资产和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的增长。要保障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必须要改进和加强管理,充分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按照规范的公司制运作,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是防止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绩效起色不大甚至下滑的良方。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体系,总的内容是指要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有效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关系。
1、维护股东权利,保证出资人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落实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国家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确保国家出资人和代表人的权能到位;确保股东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和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层行使监督权。
2、明确董事会职责,确保董事会忠实于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严格议事程序,确保公司最高决策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保障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董事会中应有相当数量的外部董事;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以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保证董事会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决定权、对经营活动和经理层的监督权。
3、保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董事和经理层的监督。改变目前公司监事会易受董事会和\一把手\控制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的现状,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出任;保障监事会对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和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三、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总体情况看,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公司制改造在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目前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采用分权制,且职工民主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要求。另外,尽管我国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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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权限较之其他国家同类机构过于宽广,仍有一种“股权至上”思想,在部分程度上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吕传俊认为最大特点表现为“关键人”的控制。具体表现为: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内部人控制和控股股东两种模式;2、股权高度集中即国有股占控制地位而且不流通,商业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3、企业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4、以内部交易为主的资产重组,控制权市场不发达;5、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冯根福认为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设外,还应积极创造和建立一个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由于公司治理存在以上严重缺陷,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只是套上公司制的“外壳”,而缺乏公司制的实质内涵。公司制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内在规范治理机制,经过学者们的分析几乎面目全非。所以,多数国有企业在实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后,经营依然无效率,也是在情理之中。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关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2、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3、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会成员产生机制不健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4、监事会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5、经理层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6、“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不顺。
7、请阐述社会信用体系有关理论,试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差距及原因。P219-223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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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
诚信体系建设事关一个国家国民素质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过去一百多年时间以来,世界各国都注重和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美国和欧洲为典型代表的“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简单来讲,美国模式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而欧洲模式则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我国是采取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目前有很多争论,下面仅就这两种模式的优劣谈一点个人见解。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属于典型的商业化模式,由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来负责管理和运作。美国模式主要强调的是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体系,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由市场来起主导作用。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美国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其从基本定位上服从于市场规则,以市场为主导,走纯商业化的模式。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商业本身的逐利本性,决定了这种商业模式总是领先于政府监管体系,从而在一定时期内,会导致信用资本的过度膨胀,促使虚拟经济的虚高。
欧洲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其主要的目的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由于政府和近于垄断性的金融部门的作用,其所征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具有强制性意义,对信息的来源与真实性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因为这种模式不以市场为主导,缺乏了经济利益刺激作用,在提供客户所需的各种信用报告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对个人征信的各种需求。而且各国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有市场化的趋势。
从世界各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来看,普遍采用的是以“事件”记录式的信用系统,注重于社会信用“事件性”的纵向记录,而缺少横向的以及多层次的“事态式”信用建设。
我国现在正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根据我国当前国情的实际情况,如果完全采取“事件记录式”的社会征信系统,难免会使路子越走越窄,更容易进入一条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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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以及要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根本属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减少或缩短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息判别成本的增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更是无法消匿的。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思想是促使和推动人人讲信用、个个守诚信。但是完全诚信社会的形成是基于社会分配机制完善以及基本物质文化生活解决之后的更进一步文明的需要。
“多层次事态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根据个人或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基本生产生活水平为判定指标而建立的与其当期社会事态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是基于依据选择价值构建的闭合型循环经济体系建设时同步实施。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尚未真正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
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
一般而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即:(1)征信数据的开放;(2)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完善;(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建设都严重滞后。
(一)征信数据的开放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有关信用资料的开放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对信用数据的共享与开放问题未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信用资料数据库的建立相对滞后与不公开平等开放,造成信用资料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并直接制约着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发展阶段所限,我国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问题未能解决。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正处于建立监管体制的关键时期,但各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多是从本部门的业务关系出发,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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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服务机构的多头管理,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的开展设置了很多障碍;另一方面又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从宏观上看尚未确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又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二、企业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但尚缺乏有效的信用防范与管理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功能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企业、银行和政府都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受到威胁。为防范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但受各方面条件所限,绝大多数企业都还未能找到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信用管理的办法,在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很多企业只好通过抑制信用交易来回避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管理又步入新的误区。
三、社会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但功能有待增强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为有效防范信用交易的风险,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一些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始出现。经过10余年的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的风险揭示与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并在防范信用风险等方面已开始发挥作用,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受发展时间短、企业信用意识薄弱、市场规模较小、国家信用法规和管理的滞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模还普遍较小,规范性不够,尚未在市场中树立起独立性、权威性的形象,其作为信用服务中介的功能也未能有效发挥。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需要一套完备的信用体系、信用制度加以保障。我国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还有对欺诈等不讲信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但这些并没有阻止失信行为的蔓延,这充分说明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紊乱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法律惩罚不足。为有效整顿社会信用,必须改变单纯依靠法律惩罚的办法,而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8、论述市场失灵与政府的作用,并联系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试论证市场经济运行中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P28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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