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纲贤达《法理学讲义》

2019-05-24 16:58

贤达《法理学》讲课提纲 (2010年10月-12月)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与体系 一、 法学的概念

1.法学是一个历史概念: (1) 古代 ▼古代中国:

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春秋战国时期) 律学:(正统概念,自汉至清。律学是律的解释学。律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典、主要的法典。) ▼古代西方:

法学(来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拉丁语Jurisprudentia:jus义理+providere先见,原义为义理先见,引申为法律的知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法学是人事与神事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2)近代以来: 法律科学。

注意:法学与法律科学:

严格地说,两者并不是同义词,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种形式,而且是高级形式。 2。法学的定义: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内涵:其一,法学的归属;其二,法学的特性(研究对象上) 法学概念的关键在于其法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注意:法律现象不=法律的现象。法律现象是法律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

法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方面: 1)法的规范:法的实然性、静态法、文本中的法。(举例:刑法文本) 2)法的事实:法的必然性、动态法、行动中的法。(举例:禁酒法令) 3)法的价值:法的应然性、超级法、理想中的法。(举例:自然法理念) 4)法的历史:历史上的法。

5)法的地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分别说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法的其然、所以然、应然。 二、 法学体系 (一)概念

1.定义: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与分科,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重点概念) 2.应注意的几个概念:

(1)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的知识/法的规范) (2)法学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学科/课程) (二) 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标准多样,各国不尽相同。我国:常见的基本划分有: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国内)部门法学、(广义)国际法学、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法律的时空属性不同)

(2)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1

(4)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角度——本门法学、边缘法学 (三)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 以下几大系科构成:

(1)理论法学 (2)部门法学 (3)国际法学 (4)历史法学 (5)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6)边缘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与法学流派 一、法学的产生

1. 法学与法的产生不是同步的; 2.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

(1)主体条件——研究者(法学家或法律思想家); (2)客体条件——研究对象(成文法的出现)。 二、 中国法学史

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夏商西周) 2.产生(春秋战国) 3.定型化(秦至清) 4.变革(清末以后) 三、 西方法学史

(一)古希腊罗马法学 (二)中世纪法学 (三)近现代法学

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是国际法之父) 斯宾诺莎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洛克(《政府论》,自由主义的鼻祖) 霍布斯(《利维坦》)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之父) 2.19世纪法学三大派:

1)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古代法》)

2)哲理法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3)分析法学派:奥斯丁(法理学之父) 3.20世纪法学四大派: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哈特(《法律的概念》

2)新自然法学派: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3)社会法学派: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4)经济分析法学: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恩法律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1)理论立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

2)基本观点:

①阶级与法(律)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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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家与法(律)的必然联系。 ③经济与法(律)的因果关系。 3)方法论原则:(见下)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包括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律思想内容:

1)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4)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6)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观点有密切的关系:西方法学流派往往以其研究方法命名。 方法论包括:方法的理论与方法体系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理论

哲学上的方法论。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则。 3.社会现象普遍联系的原则。 4.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则。

5.对阶级对立社会进行阶级分析的原则。

(二)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 1.根本方法——哲学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包括: (1)唯物的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2)辨证的方法 (3)阶级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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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方法——几种常用的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

(3)语义分析的方法 (4)逻辑分析的方法

(5)比较研究方法

注意:实证分析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之分

实证分析方法:

含义: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原则: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 类型:分析的方法(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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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法实际上是这样的。例如法律是怎样制定的、如何实施的,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实现等。

价值分析方法:

含义:从主体需要出发,揭示事实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价值判断的结论。

运用: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学研究的视角、流派和方法之间关联示意表: 视角 法的规范 法的事实 流派 方法 分析法学、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 社会法学 社会调查的方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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