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式、标准、方向,它可用来指引和评人的行为。其鲜明性体现在:(1)法的构成要素中以规范或规则为主,法规范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法为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2)法具有概括性:法的对象是一般的、抽象的人和事,而不是个别的、具体的人和事;(3)法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4.法通常或主要表现为各种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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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与识别。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为特定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制定的人们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并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属于法的形式范畴,是法的成文表现形式。条文化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制作的将法律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人和事的文件。非条文化的文书、证件、执照等。
二、 从调整方式上看,法是一种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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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具有权利义务性(或利导性)。
1.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人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法怎么规范人的行为?怎样调整社会关系?其基本方式和手段就是权利和义务。在这里,权利意味着法允许人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具有行为的选择自由;义务意味着法要求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人为一定行为,人在行动上是受约束的。 2.在法律中,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在法中,权利义务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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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马克思)两者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现实的法律,对权利义务可以各有不同的侧重,但总体上不可偏废。法由此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般组织规范。 三、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方式:制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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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四、从实施保障力上看,法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1.强制性不是法特有的,任何社会规范均有强制性,但法以外社会规范的强制是一般的强制:习惯靠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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