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的强制,道德靠舆论的强制,宗教靠精神力量的强制,组织的规范靠纪律的强制。
2.法的强制是一种特殊的强制,即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的含义及表现: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大的暴力性力量,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一整套暴力机关。
3。法的国家强制性不一定是任意的,也不一定是直接的,更不是唯一的。
国家强制力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物质的力量是强大的,甚至是可怕的,大折衷强制力未必是战无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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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正好的法律,其高明之处在于赢得民心,使法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之外,具有一种内在的、主观的精神的力量。铭刻在人心中的法才具有真正的权威。在我们看来,国家强制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属性、标志,但法治的精髓并不在此,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宣扬国家权力,而在于约束国家权力,法治社会里,民众的法律心理不是惧怕法,而是崇尚法、信仰法,从而依法而行。
综上所述,从特征上看,法是由国家创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简要地说,法是一种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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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
法的其他基本特征,程序性、可诉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 法的本质的一般理论 (一) “法的本质”的概念解释 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可以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得到的外部特征。
法的本质相对于法的现象,它是法这一事物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从认识论角度来看,是内在的、隐蔽的、深刻的、稳定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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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人们不能通过感官来把握,必须进行抽象,才有可能认识得到。 注意:
1.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
法的根本(本质)属性有:国
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等。
与法的本质属性相对的是法的非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属于法的特征,如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双面性、行为规范性、统一性、概括性、普遍性、稳定性等。 2.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 这里的“法的内部联系”一语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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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首先,这种“内部联系”是法的根源的质料之间的联系,如法体现的主观意志、法所反映的客观条件与客观规律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等,而不是法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其次,这种“内部联系”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一种矛盾关系,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矛盾、国家与社会的矛盾、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等等。我们在认识这些矛盾时,应持辨证的观点,分清主次。 (二)法的本质的理论概述 所谓法的本质的理论是思想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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