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纲贤达《法理学讲义》(6)

2019-05-24 16:58

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见解。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复杂性法学问题, “是一个最令人混淆和最被人混淆的问题”。

在思想史、法学史上,有形形色色的法的本质的理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把它们分为马克思主义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类:

1.非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观 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大体上分为:一类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民族精神”、“人类理性”、“社会公意”等等;一类把法看成单纯的规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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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纯粹的规范”等。

以上法的本质的理论在方法上犯了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错误。

2.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以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中的有关论述,这一学说被概括为:

法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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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法的本质可以分为以下两大层次: (一)主观意志性

法的主观意志性是指法体现了一定的人的认识、目的、愿望和要求。 理解上注意:

1. 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 2.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 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提问:法如何对待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基本观点:被统治阶级意志对统治阶级意志起着钳制、制约或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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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等作用,它是法的意志成分的非本质、非主要的方面。 (二)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主观意志的内容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受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

理解上注意:

1.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2.物质生活条件的一般内容与决定性因素。

3.法不等于规律。 4.非经济因素对法的影响。 5.法有相对独立性。(历史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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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综上所述,从本质上讲,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主观与客观或者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社会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个体与整体的统一、统治阶级与全社会的统一。

本章三基 一、基本概念

1.法 2.法律 3.法的本质 4.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知识 1.法的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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