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春秋时期追捕逃亡奴隶的案例。春秋时期是周朝历史的后半部分,其基本的统治制度仍沿续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是天下的“共主”,居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掌握最高的立法、审判、军事和其他政治权力。同时也享有完全财产权,有权任意处分、封赐或收回土地、奴隶和臣民,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除了部分王畿之地外,周王对整个国家并不实行直接管理。而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把土地分封给各地大大小小的诸侯,即所谓的封邦建国,诸侯之下再层层分封,建立采邑。奴隶主贵族内部在周王之下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以及由国王任命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公、卿等官吏和各诸侯国内的卿、大夫、士等,分别享有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即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对土地、奴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拥有对人民的管辖权和收取贡赋的权利。如同本案中无宇所说的“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权有差等的等级社会。根据礼法制度的规定,周代的各级贵族依据各自的等级,在朝聘、丧葬、衣服、车马、宫室、器物、田猎等各个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僭礼越位,要受到礼制的制裁甚至刑罚的惩处。但这一状况在东周时期由于周朝的衰败,王权的旁落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王”的称号本是周天子才能拥有的,但楚国首先于公元前704年自立为王,从此楚国的最高主宰都称为“王”,而不象中原的齐、晋等国那样仍按照诸侯的爵位等级称为“公”。各级诸侯也纷纷起而效之,纷纷改革各王国内的中央行政机关,
设立最高行政官和将军,任命有才能的人进行管理,以增强国力、发动战争、抢夺封地臣民。担任这些职位的人有的与国王无任何血缘关系,有的则是由与国王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本则史料的楚灵王围在继位之前就是楚的最高行政长官令尹。随着礼崩乐坏局势的进一步发展,诸侯国王下面的贵族也向诸侯的地位发起了挑战。楚灵王围是楚康王最宠信的弟弟,楚康王死后,其子员立,是为郏敖。郏敖于公元前545年继位后很快就任命其季父围做令尹 [19],围做令尹的时候就使用楚王的旌旗去打猎即为典型的僭礼越位。果然,当他在出访郑国的路上听说郏敖生病之后就匆匆返回,并借口探问国王病情而把郏敖绞死,于公元前541年自立为王,称为楚灵王。芋尹无宇打着维护统治秩序的招牌敢于向楚灵王要回奴隶,实质上也是贵族势力崛起的一种表现。
夏商时期,作为社会底层的奴隶,被视同牛马,是属于动产,可以和土地一样由国王分封赏赐给各个诸侯贵族。而商朝奴隶的地位最为卑贱,虽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奴隶,但他们毫无权利可言,连生命都毫无保障。而奴隶是奴隶主贵族的一项重要的财产,他们的大量逃跑就是奴隶主贵族财产的重大损失,因而周文王就以“有亡、荒阅”的法律来对奴隶的逃亡加以打击,得到了诸侯的拥护,这也是周最早的立法活动。周代奴隶仍然是被视同于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尚书·费誓》就规定:“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从本案中无宇所引用的楚国的法律条文来看,奴隶被当作“器”得到了公认,楚灵王都不得不认可了无宇对于奴隶所具有的排它的所有权,而自称为盗了。
本案例的发生,无宇能够要回奴隶也反映了春秋时期列国争雄、诸侯称霸、大夫僭越、陪臣执政的局面。楚国地处南方,一向被称为蛮夷之地,但经楚武王、楚文王等国君励精图治,呑并周围的众封国,已经事实上取得了与中原齐、晋国等相抗衡的地位。到公元前589年楚国在今山东泰安西召集十二诸侯会盟时,秦、齐等大国纷纷到会,成为一时的霸主。“楚在春秋时代先后兼并了十二国,疆土最大。 [20]凭此实力,楚国数度欲问鼎中原,但慑于周王朝的余威以及群雄并起的形势、以及传统的礼制观念还有相当号召力的情况,仍只能像中原诸霸一样,打起维护周礼的旗帜,尊崇名义上的周天子,实际上谋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出现了“肆无忌惮地破坏礼制与处心积虑地强调礼制矛盾地交织在一起” [21]的情景。楚灵王靠非常手段取得楚国君主的地位后,也欲效仿楚国的先君,谋求诸侯霸主的地位,多次与蔡、陈、郑、许、徐等国会盟,但其他大国多加以抵制。所以当无宇以“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来说服他,楚灵王虽十分不愿意,也只好不情愿地装作遵从周代以来用礼制所规定的统治秩序,放掉那些逃亡的奴隶。无宇道貌岸然地以周武王与商纣王的例子来劝说楚灵王,其根本的目的仍在于维护自己既得的利益。 4.参考结论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到今河南洛阳,此后的周朝,史称“东周”。从东周开始到公元前476年这一时期,史称“春秋”时期。春秋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建立的时代。
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牛耕的出现,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大量的土地得到开垦,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由于兼并战争的激烈与频繁导致大量的人力被投入到战争中。而各个诸侯的骄奢淫逸以及贵族的巧取豪夺,对处于社会下层的百姓,尤其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的剥削十分沉重,因而导致大量的奴隶逃亡。以至楚灵王修建章华台时也遇到了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不得不于公元前534年“下令内亡人实之” [22],本案的发生就是这一历史时期的写照。它反映了井田制遭到破坏后,社会的上层建筑随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由于周王室的势力不断衰弱,拥有的土地和人民日益减少,而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却日渐壮大,周天子已经名存实亡,宗法制度也越来越松弛,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内容的礼治遭到极大破坏,诸侯称霸,大夫僭越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特征。原来宗法分封制下的采邑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并不能适应在各国国君领导下富国强兵、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代之而起的是各国国君领导之下的中央集权制度,楚国的令尹及尹均是新的行政体制的产物。春秋之时,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建立的标志,传统的法律制度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
(二)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1.案件史料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左传·昭公十四年》 2.案情今译
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