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8)

2019-05-24 22:07

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橐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诸侯传而语之曰:“请品先不以其请者,鬼神之诛至,若此其惨速也。”以若书之说观之,鬼神之有,岂可疑哉?是故子墨子言曰:“虽有深溪、博林、幽涧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见有鬼神视之。”

——《墨子·明鬼下》 2.重要提示

神判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此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个典型的神判案例。现代汉语版的案情如下:

从前,齐庄公的臣子中,有两个人叫做王里国、中里徼。这两个人打了三年的官司,司法官还是不能判断谁是谁非。齐庄公想把两个都杀了,但又怕伤及无辜;犹豫是否把两个都释放了,又怕让有罪的人逃脱。于是他让两人共牵一头羊,在齐国的神祠去发誓。这两个人也同意了他的办法。于是在地上挖一个, 洞,把羊杀了,羊血洒在地上。先读王里国, 的誓词,到结束也没有发生什么事。然后读中里徼的誓词,还未到一半,羊就突然跳起来用头触中里徼,把他的脚都弄断了。守神祠的人认为这是神灵显灵了,把中里徼装在口袋里把他打死了。那个时候,跟随着的齐国人没有哪个没有看到,远处的人也没有谁没有听到。

这件事记载在齐国的史书上。诸侯们谈论起这件事,都说:“凡是设盟发誓而不真诚的,就要遭受鬼神的惩罚。这样的话,惨祸就来得非常快了。”以这本书的记述来看,鬼神的存在是无可怀疑的。因此老师墨子说:“即使在深山密林幽谷这些没有人烟的地方,行事也不可不谨慎。因为有鬼神在注视着呢。”

神判法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 “神判法实际上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人们探求真理的迫切愿望,也是古代人类试图伸张正义、反对邪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原始的、朴素的,当然也是唯心的判定是非的手段。” [43]传说我国最早的司法官皋陶判案就使用一种叫做解廌的神兽来判案,《论衡·是应》解释其为:“一角之羊,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汉字“法”的古体字也包含着神判的含义。本案例用羊作判案的道具,应当也是受此启发的。夏商时期,更是神判法盛行的时期,尤其是商朝统治者,极端迷信,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行罚的依据,商代甲骨文中留下了众多的关于司法的卜辞。西周审判时,已经开始注重证据,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摒弃了夏、商两朝神判法制中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从以神的意志为主要内容的神示证据到以人身作为担保的盟誓证据制度,这是证据制度史上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其盟誓明显地受着神判的影响,是以神的力量作后盾的。

墨家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最早与儒家思想相对抗的学派。墨家的代表人是墨子,今存的《墨子》一书,是墨子本人及其门徒弟子的著述集。它基本反映墨家思想,同时夹杂着儒、道等的观点。墨子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爱”为核心并服务于其社会理想的。但如何实现这个没有欺压、没有争夺、没有战争的和平社会,墨子在设定了一系列条件后,最后不得不以“神道设教”,寄希望于虚无缥缈的鬼神了,这也正是《墨子》记载这则案例的原因。而由于神判法曾长期盛行,在人民中也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因而它必然会有相当的影响力,在我国十分风行的公案小说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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