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 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2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2.3乙方保证在取得本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10个工作日内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洲新区依法成立双方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法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并保证设立合资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3.2.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3.2.6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2.7 乙方于合资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合资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
3.2.8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
3.2.9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3 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4 履约保证金
3.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3.4.2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 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60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5 融资
3.5.1 融资限制
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合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利用本项目合资公司(法人)平台融资。
合资公司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合资公司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3.5.2 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
合资公司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订明下列事项: 3.5.2.1 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i)阻止合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ii)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
3.5.2.2 融资机构对合资公司包括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3.5.2.3 对于合资公司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 3.5.2.4 合资公司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并提供相关文件。 3.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1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及批复、环评及批复、征拆补安、用地报批等; 3.6.2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3.6.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6.4授予合资公司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宁乡县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3.6.5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合资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6.6 派驻股东代表,对合资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3.6.7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真实公正地 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合资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6.8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合资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排除后应当立即将运营管理权交还给合资公司;
3.6.9 因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收纳污水大部分为工业废水,水质复杂,为更好保障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同时合理控制运行成本,甲方需做好园区企业前端排放污水诊断,针对部分成分复杂的工业污水,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督促园区企业做好工业污水前端预处理;
3.6.10 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权利和义务。
3.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PPP部分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运营和维护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益的权利;
3.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负责除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以外的项目投资、建设,根据本项目合资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承担PPP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管理职责;
3.7.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在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后,合资公司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减免及补偿政策;
3.7.4 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7.5 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甲方备案;
3.7.6 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合资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合资公司的注册地址须在宁乡县行政区域内。
3.7.7 未经甲方同意,合资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3.7.8 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出任企业法人的合资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3.7.9 合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再投资需经过甲方的同意。 3.7.10 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 前期工作 3.8.1 前期工作的内容
为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概预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工程勘察;
⑸完成污水处理厂规划红线内的征拆补安,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
⑹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 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
⑻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等。 3.8.2 前期工作费用
3.8.2.1 对于3.8.1甲方所做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全额投资。
3.8.2.2 其余3.8.1款所述前期工作以外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8.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3.8.1款的前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资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合资公司名下,甲方确保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4.2.1 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第4.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4.2.2 乙方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4.3.1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第4.1条所述之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3.2 甲方确认乙方对第4.1条所述之场地上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之日及之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运营而造成的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施工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遵循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门所编制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由乙方组织项目施工,不再另行组织施工招标)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 方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阅,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由甲方向设计部门转交 修改意见,由设计部门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被甲方或设计部门接受并纠正的,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和/或设计部门承担。
5.3 优化与变更
5.3.1 乙方可以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并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
5.3.2 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3.3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甲方和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下列情况的错误承担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5.5 建设费用的增加
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由于设计变更所造成增加的建设费用(含设计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单方提出需提高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的除外。 第6条 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6.1.1 除第3.8条款约定的前期工作以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和本协议的要求,负责完成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和配套设施的所有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
(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采购、安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