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6.1.3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1.4 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2.1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6.2.2 给予项目建设所需的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2.3 确保乙方在建设期内能够为了建设项目工程的目的合理使用区域内的工程土地。 6.2.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b)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c)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d) 其他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造成项目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前款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事件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完工和/或PPP部分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提出要求对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如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时间造成影响的,乙方可提请甲方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照第19.2.1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5 进度报告
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予以协助,并为甲方之检查提供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5.2条保密条款执行。
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在监督、稽查及检查等工作中所作的指示和要求,除有违专业知识常规外,乙方不得拒绝。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6.8.1 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15日内,将下列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
(a)本项目拟执行的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清单; (b)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施工许可证; (c)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d)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e)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6.8.2在竣工日之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2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2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1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第7条 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7.1 验收 7.1.1 法定验收
7.1.1.1 乙方应当根据附件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
7.1.1.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7.1.2 验收通知
7.1.2.1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7.1.2.2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3 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2 商业试运行
7.2.1 项目工程通过第7.1条的法定验收,且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已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7.2.2 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
7.2.3 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2.4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 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需告知不同意乙方进入商业试运行的理由和原因;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试
运行 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2.5 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并按照本协议13.4条款的规定向合资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2.6 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60日,乙方应在该60日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7.3 完工和商业运行 7.3.1 完工日
项目工程根据第9.2条款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第9.2.6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7.3.2 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7.3.2.1 项目工程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
7.3.2.2 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7日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3.2.3 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通知。 7.3.3 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7.3.3.1 在满足第7.3.2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
7.3.3.2 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予批复同意或书面表示不同意的,自3个工作日满视同甲方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
7.3.3.3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7.3.3.4 从开始商业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起,甲方应按照第13.5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4 管网建设项目部分的移交、决算和款项支付
管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工后,甲方应按照附件6的约定完成项目的移交和款项支付工作。
第五章 PPP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乙方投资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3.1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3.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提供指定的污泥收纳和处置场地,提供的污泥处置场地距污水处理厂的运距应不超过15公里,并承担污泥收纳和处置所需的费用,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场地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4.1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按照中国国家、湖南省、长沙市以及宁乡县现行的有关规范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达到约定的标准,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8.4.2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8.4.3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8.4.4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8.4.5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