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6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 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 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4.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经处理后的出水不享有任何权益,出水的排放、调度、使用及其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
8.4.8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理甲方以外人士和或单位提供的污水。
8.4.9 妥善管理、使用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装置,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在线运行,并承担运行维护费用。
8.5 维护保函 8.5.1 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特许经营期满前叁年,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维护保函的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 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1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500 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维护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义务。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 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 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该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c)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8.7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不足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8.8 环境保护
8.8.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8.8.2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8.8.3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9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法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发生之维护费用甲方可从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以保证项目设施能得以及时进行纠正性维护。
8.10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 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暂停服务
9.1 计划内暂停服务
9.1.1 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上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
9.1.2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日。
9.1.3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9.1.4 如因经甲方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中水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甲方应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暂停服务期限,该暂停服务期限将不计入第9.1条款中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9.1.5 乙方提供的暂停服务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d)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9.2 计划外暂停服务
9.2.1如果污水处理厂需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9.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9.2.3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9.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在该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第19.2条款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10.1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的进水水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 项目 进水水质 CODcr 430 BOD5 130 SS 260 NH3-N 30 TN 35 TP 3.5 粪大肠菌群数 10(个/L) 4
10.2出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的出水水质指标应城市污水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其中主要考核指标的排放浓度限值为: 项目 出水水质 CODcr ≦60 BOD5 ≦20 SS ≦20 NH3-N ≦8(15) TN ≦15 TP ≦1.0 去除率(%) 注:
≥84.21 ≥84.62 ≥92.31 ≥73.33 ≥57.14 ≥71.43 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10.3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
污泥排放、废气和噪声标准应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并应符合其它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的现行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以较严格标准为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80%。
10.4对新标准的执行
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湖南省、宁乡县的标准发生变化时,则乙方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该等新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应执行较严格之标准。如采取执行较严格新标准的,则乙方对增加的投资和/或运营成本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补偿。
第11条 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11.1 水样的采集、检测和储存
11.1.1乙方应自建水质监测室对污水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监测;用于监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每星期监测取样不少于1次。
11.1.2 对污水进水和污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表20.1.1-1和表20.1.1-2的规定。如果有新的国家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11.1.3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
11.1.4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2999-91》的要求;
11.1.5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采集;
11.1.6 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11.1.7 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48小时。
11.1.8 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
(a)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向甲方提供上一月份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并且
(b)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督员。
11.1.9 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1.1.9.1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 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11.1.9.2 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督员,利用第11.1.7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11.1.9.3 甲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按第11.1.6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11.1.9.4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11.1.9.5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11.2 水质超标的处理 11.2.1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若污水进水水质中的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10.1条款所列标准,则视为污水进水水质超标。甲方承诺在通常情况下,向乙方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满足第10.1条款的规定;如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质量标准应按附件3相应调整。
11.2.2 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如果任何一种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当日污水出水应视为超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3 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
乙方如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督员: 任何一项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 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
上述书面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