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4.10 培训技术人员
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接管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4.11 合同的取消、转让
以第14.6、14.7为前提,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 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乙方予以取消,甲方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乙方应 给予甲方赔偿以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无此类要求,则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4.12 乙方所有的物品的迁出
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10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14.13 移交效力
除14.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4.14 移交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爆发;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项目供电中断; (6) 其它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之事件。 15.1.2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5.1.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5.1.4时间表的修改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时间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1.5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 c)和( d) 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5.1.6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5.1.6.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5.1.6.2 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
15.1.6.3 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不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
15.1.6.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主张终止本合同,但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无法继续。
15.1.7 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发生15.1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甲方应按照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和/或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15.1.8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5.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公开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5.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6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污水处理厂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6.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第17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 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运营期结束的最后一日,未经甲方同意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比例亦不得变更。
17.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7.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7.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7.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7.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7.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一概与甲方无关。 第18条 保险
18.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4的规定购买保险。
18.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9条 违约金
19.1 甲方违约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计付违约利息。
19.2 乙方违约 19.2.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
如果发生第10.2条款规定的情况,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延误,乙方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第一个延误30日内,每日支付10000元; 第二个延误30日或以上时,每日支付20000元;
超出两个月以上时,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 上述违约金应在第19.2条款的延误总日数的基础上累积。
经 通知后,乙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 提款,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提取完。在履约保证金被提取完毕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19.2.2正常运营期内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在未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可抗力事件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临时接管和提前接管的运营期(以下称为“正常运营期”),如乙方在某运营日出水水量小于当日的进水水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水量不足违约金=(进水水量—该运营日出水水量×1.01)×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
19.2.3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运营期内的任一季度,如乙方在某一运营日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乙方除无权就该不达标部分之水量向甲方主张要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还应就该不达标的处理水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未达标水量×当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2 19.2.5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则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违约利息 19.2.6乙方违约金的支付
乙方应根据第19.2条款计算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在根据第13.7条款向甲方开具账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若某季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或维护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