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
(a)乙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甲方和宁乡县环保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
(b)甲方应会同宁乡县环保局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乙方是否以谨慎运营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本协议第11.3条款项下的鉴定证明乙方适当采取了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措施的,甲方应当免除乙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足量处理违约金,并按实际达标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1.4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22条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13.3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甲方除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不达标出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9.2.3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12条 水量的计量
12.1 乙方应在污水进水计量点和污水出水计量点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该等流量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2 乙方应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污水进水计量点测量的污水进水数量和污水出水计量点的污水出水数量,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乙方的中心控制室和甲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12.3 上述流量计将由乙方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污水进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3)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12.4 污水进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进水量应作为污水厂实际进水量。污水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应作为乙方实际处理水量。
12.5 甲方和乙方每半年将根据适用法律对流量计进行校验;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方和乙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12.6 在一个月(n)内污水进水总水量(VWM)应等于污水进水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该流量计上月(n-2)记录的水量。
即: VWM (n) = VW (n) – VW (n-2)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此后,流量计一般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甲方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 第13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13.1 污水处理服务费
以第13.2条为前提,甲方应就正式商业运营期间内的每季度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具体支付费用按第13.4条款规定进行。
13.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本协议签订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双方确认为1.20元/立方米。 13.3 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系指在本条款列明的某一运营年所适用的、用以按照第13.5条款计算该运营年内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设定水量数值(立方米/日)。
各运营年适用的基本水量数值如下: 商业运营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至之后 基本水量 547.50万立方米/年 638.75万立方米/年 730万立方米/年 912.50万立方米/年 备 注 按最大设计处理能力的60%计算 按最大设计处理能力的70%计算 按最大设计处理能力的80%计算 按实计算 13.4超额出水量结算
大于设计处理能力的超额出水量如达标排放,按1.20元/立方米;如不能达标排放的按0.10元/立方米(只计算电费),如遇暴雨天气,进水水质已达到排放标准,只计取0.10元/立方米(只计算电费)。
13.5 商业试运行期间,甲方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商业试运行期间甲方不承担提供基本水量义务;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承诺提供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具体支付为:
13.5.1甲方按照乙方当季度污水实际处理达标的水量向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即当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乙方当季度污水实际处理达标的水量×污水处理单价-当季度乙方应被扣减的违约金(如果有)。
13.5.2在每个运营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甲、乙双方对当年的年实际进水量进行统计: (1)如果甲方当年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对应的年基本水量时,且乙方全部达标处理,则甲方应按13.3款当年基本水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即当年最后一个季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年基本水量-该运营年前3个季度的实际进水水量)×污水处理单价-(当年基本水量部分不足水量所对应的动力成本和药剂成本);
备注:动力成本和药剂成本的计算参照附件调价公式中所述的指标执行;
(2)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年污水量超过当年适用的年基本水量,且乙方全部达标处理,除按13.5.2条款规定计算年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还应计算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元/吨。
13.5.3 甲方每个运营年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13.5.2(1)中计算的最后一个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有)-当季度乙方应被扣减的违约金(如果有)
13.5.4 甲方与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按季度结算一次,即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第15日内,由甲方协调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13.6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调价前提是基于动力成本、药剂成本、污泥运输成本、人工成本、CPI(宁乡县统计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五个因素的变化。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自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起前两年一般不调整;自正式商业运营日开始后第三年甲、乙双方均有权申请进行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通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及召开听证会,按调价程序调整收费价格。具体的调整方式见附件5。
13.7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程序
13.7.1本项目由宁乡县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书,承诺运营期间按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由县财政按季度统一结算支付。乙方应在每个季度末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季度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13.5条款的约定核定当季度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与乙方对当季度应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有争议,则甲方应暂按13.5.1条款所对应的上季度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金额对乙方核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异议部分金额待双方确定后,可在应付乙方的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相应扣除或补足。);对本条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的确定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友好协商不成的,可依照第26条解决。
13.7.2 本协议项下如发生甲方逾期未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则甲方应按照第19.1条款之约定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13.7.3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3.7.4 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开具与甲方当季度实际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等额的发票。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14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4.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6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乙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4.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1) 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 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 第 14.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4)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 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d)乙方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一切财产。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方与乙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乙方雇员的办法。
14.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4.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5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1 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各项设施、设备、器具等均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符合设计性能要求。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
14.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正常运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4 备品备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5技术规范要求的在6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4.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接收单位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并解决发生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4.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 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如甲方无法得到同等优惠,未优惠的差额 部分在乙方的维护保函中扣除;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4.7 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其有权移交的与污水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无论以许可还是分许可或其他方式取得的), 全部无偿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和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 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法以同等代价取得,乙方必须负责甲方由此多 付出的代价,相关费用在乙方的维护保函中扣除;
14.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4.9 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