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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0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省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监督工作以“加强政府监督,服务电力建设”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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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原则, 以“工程实物质量监督与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 未经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并合格的电源和电网工程项目,不得并入电网运行,不予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相应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河南省电力建设Х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见附表1-3),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1.输变电项目,在开工前两个月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相应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注册手续,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助联系。
2.电源项目,在签订上网协议之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注册手续,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后,方可签订上网协议。
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申报书半个月内,要明确受理事宜,包括明确质监范围、项目及收费等。对需组建质监站的用户工程要审批机构及人员,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对组建的工程质监站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电力建设质监机构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规定的节点对上网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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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电网工程进行监检。工程下列节点监检合格后,电力建设质监机构负责签发《河南省电力建设上网工程质监合格通知单》(见附表5)。
电源项目:厂用电受电前、整组启动前。 电网项目:工程投运前。
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河南省电力建设上网工程质量监督合格通知单》作为办理并网手续的条件之一。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范围
第八条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在市供电公司(局)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水电及单机容量135兆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现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
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归口管理原则:
1.上网的大、中型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35兆瓦及以上及新能源项目)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重点监检项目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一般项目和日常监督工作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派出的工程质监站负责。
2.35千伏—110千伏送变电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
3.上网的地方小电厂和企业小火电工程(单机容量135兆瓦以下)由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委派质量监督巡视员予以协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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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和派出的工程质监站,根据监检范围应对主要专业(土建、电气、汽机、锅炉、热控、焊接、化学、输变电等)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和兼职监督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监督工程师或质监员应与工程质监站签订《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委托书》(见附表4)。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条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3.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5.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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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8.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3. 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4.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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