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及质量行为的文件资料。
2.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责成业主单位予以纠正。
4.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
5.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支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家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阻碍其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质监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主要节点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发电工程一般分以下几个监督检查阶段:
1.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成,上部结构开始施工前(土建专业)。
2.上部结构施工中期(土建专业)。
3.上部结构完成,汽机房屋盖结顶前(土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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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前。 5.汽机扣盖前。 6.厂用电受电前。 7.机组整组启动试运前。 8.机组整组启动试运后。 9.验收移交生产后。
(二)对22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进行以下节点质量监督检查:
1.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
2.主控楼主体及变电架构吊装基本完,具备交安条件。 3.工程投运前。
(三)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工程进行下列节点质量监督检查:
1.杆塔组立前。 2.导地线架设前。 3.线路投运前。
(四)脱硫工程质量监督可随主体工程一起委托,也可独立委托。技改脱硫工程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委托手续。对脱硫工程进行一下节点监督检查:
1.土建工程基础基本完。
2.脱硫设备通烟气(整组启动)前。 3.整组启动试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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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电工程一般分以下几个监督检查阶段: 1.前期工程施工第一阶段监检(中期) 2.前期工程施工第二阶段监检(后期)
3.上下库坝体浇筑前监检(坝基、混凝土生产系统等) 4.上下库坝体浇筑中期、下库坝体加高中期监检 5.其他工程施工阶段性监检 6.水轮机窝壳水压前监检 7.发电机穿转子前监检 8.厂用电受电前监检 9.上下库蓄水前监检 10.机组整套启动前监检 11.机组整套启动后监检 12.机组试生产后监检
发电工程“厂用电受电前”、“整组启动前”和输变电工程“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应根据情况邀请保护、自动、通讯及调度管理等专业人员参加。部分阶段检查可根据情况调整或合并。
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见原《“质监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十五条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将根据工程节点、质监计划和工程具体情况采取抽查、中间检查及节点监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质监站对工程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调试单位的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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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质监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质监站挂靠在工程的建设单位,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所在工程的建设单位无偿安排解决:办公室、办公用具(包括计算机,电话等通讯工具)、工作用交通车及食宿条件等。
第十八条 工程质监站各级工作人员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任命。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劳保等均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与原单位及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九条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实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河南省豫电土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南省电力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南省豫电输变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分别为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十条 质量检测中心可承担下列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2.参与有关工程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检测和技术鉴定。
3.负责工程试验检测的网络建立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电力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经验总结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中心应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检测手段。检测人员应认真按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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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检测工具、设备、仪器等应经省、市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并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内,否则所提供的监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与验收,应经河南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 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号)等文件。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在受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监费由建设单位按年度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支付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费的使用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 1.工程质量监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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