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骋用质量监督人员的聘金。 3.业务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
4.监督工作办公费、通讯费,购置监测工器具及交通工具费。 5.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 6.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 7.奖励基金。
8.其它有关监督工作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与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划分如下:
1.省电力质监中心站 50% 2.工程质监站 40% 3.上缴总站 10%
第二十七条 划拨到各工程质监站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当地建行立户、建立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工程质监站在使用工程质量监督费,购置质量监督与监测的工器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请示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并获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采购。 2.已形成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测工器具,应立卡建帐、专人保管。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己建帐的监督监测用工器具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点收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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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聘用离退休、兼职人员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应支付适当酬金。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奖励基金来自工程质量监督费。 1.荣获国家级先进工程质监站: 奖金 10000元
2.荣获省、部级先进工程质监站: 奖金 5000元
3.荣获国家级优秀质量监督员: 奖金 2000元
4.荣获省、部级优秀质量监督员: 奖金 1000元
5.荣获省电力质监中心站优秀质量监督员: 奖金 500元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提供上述各类奖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服务的原则。质量监督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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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省电力中心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
第三十四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省电力中心站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表:1. 河南省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 2. 河南省变电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 3. 河南省线路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 4. 河南省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协议书 5.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委托书
6. 河南省电力建设上网工程质量监督合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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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登记编号:
河南省电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受理协议书
受监项目名称: 委托方(全称): (甲方)
监 督 方: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主要施工单位 调 试 单 位 变电工程 送电工程 火电工程 MVA KV ; KM 单机容量 MW 总 容 量 MW (万元) (万元) (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主要技术特征 工程概算 总 投 资 建安工作量 质监检测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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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建质监?2005?53号文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关于成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通知》(国家电网人资?2004?145号)、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河南省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批复》(豫经贸电力?2001?876号)和《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项目或内容
□ 1.工程开工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座谈会;检查各参建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组织机构、技术人员配备、持证情况;主要施工用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其对工程的适应程度;安全及环保措施等。
□ 2.土建工程基础阶段监检(主厂房基础出零米) □ 3.主厂房等主体结构(安全性)监检(主厂房结顶) □ 4.锅炉刚架承载前监检(工程站负责,中心站参与) □ 5.锅炉水压前监检 □ 6.汽机扣盖前监检 □ 7.厂用电受电前监检 □ 8.机组整套启动前监检 □ 9.机组整套启动后监检 □ 10.机组试生产后监检
注:1.电力建设工程按05版《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的重点监检项目填写:
2.其它工程(含技改工程)按商定内容和要求填写。 3.请在方框内打“√”或打“Х”。
二、甲乙双方职责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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