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准入—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9-05-26 21:29

天津股权交易所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第一节 概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 公司业务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六节 定向发行 第七节 发展规划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节 风险因素 第十节 有关声明 第十一节 附件

第三章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附件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参考目录 附件二: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参考目录 附件三: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签章页模板

附件四:信息披露与定向募股对象服务计划模板 附件五:挂牌交易说明书签章页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天津股权交易所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天津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天津股权交易所创业板挂牌公司准入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拟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拟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拟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 拟挂牌公司在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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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 拟挂牌公司编制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天交所合格注册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拟挂牌公司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拟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字样,扉页应载有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1、“本公司董事会保证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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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4、“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及有关备案机构对本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5、“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由于政策和市场变化给股权挂牌交易和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6、“本公司向天津股权交易所承诺,此次挂牌交易申请文件的电子版与书面文件一致,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列出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正文中提及的专有名词简称或缩写的释义。

第二章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第一节 概览

第九条 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提示性地说明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挂牌交易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名称及简称 (二)总股本 (三)挂牌交易地点

第十条 拟挂牌公司应在概览中说明本次股权挂牌的有关机构,包括:

(一)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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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十二条 拟挂牌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公司的前身、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等。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律师和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拟挂牌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是否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为止(国有企业,应披露到最终国有控股主体为止)。

第十四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持续经营年限不足两年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十五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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