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险因素
第五十八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并详细说明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素: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
(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
(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
(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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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
五十九条 申报创业板的拟挂牌公司,应当说明公司在规范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
律师和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须对本部分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六十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六十一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第六十二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公司的业务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工艺流程。
第六十三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公司持续经营年限尚不足两年的,披露一年及一期/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
第六十四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公司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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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十五条 拟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公司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四节 挂牌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拟挂牌公司应披露股权挂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验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包括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的姓名。
第六十七条 拟挂牌公司及保荐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应在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正文的尾页加盖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指引由天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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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参考目录 扉页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释义
第一章 概览 一、挂牌交易基本情况 二、本次挂牌交易的有关机构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三、公司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结构现状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
四、公司全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简要情况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 六、公司组织结构
七、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九、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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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情况 (二)社会保障情况 第三章 公司业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 三、主要产品产能及销售情况 四、公司的技术与研发情况 五、公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第四章公司治理
一、公司三会建立健全情况 二、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 三、公司近一年合法合规情况 四、公司独立性情况 五、关联交易 六、同业竞争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三、财务状况分析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第六章 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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